《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出台
admin
2004-08-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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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日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二审之后获得通过。 受到本法规保护的湖泊,是全省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
在20日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二审之后获得通过。
受到本法规保护的湖泊,是全省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为与法规配套,省政府将制定“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在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要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保护内容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即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防涝要求,水功能区划分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以及与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依法获得批准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破坏生态环境。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项目要依法报批,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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