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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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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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招标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编制,市招标办制定了《关于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立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
各区县招标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编制,市招标办制定了《关于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立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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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委领导、各区县招标办、总后招标办、各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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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设立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编制,结合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现对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的设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照: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独立的章节或者以投标须知附件的形式载明评标办法;
二、评标办法的编制应当遵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性”原则,将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明细化,并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三、为便于投标人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
四、评标办法中应当给出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投标价格比较表、偏差比较表的具体表格,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需要使用的其他空白表格,也应在评标办法中给出;
五、“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一般应当采用“暗标”方式,每一细项评分均应设有评审意见空白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给出自己的细项评分时,应当同时写明自己的评审意见;
六、“经济标”的评审应当设立“基准价”,并以“基准价”作为评审投标价格的评价标准;
七、“基准价”的形成办法一般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是否剔除最高和最低各一家后再平均或者不做剔除就平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不提倡在“基准价”中加入招标人标底的做法,如招标人坚持要在“基准价”中纳入标底的成分,应当有标底保密的可靠措施,且标底在“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40%;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综合评估法的定义,“经济标”的评分应当以“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者得最高分;以区间方式设立评分分值的,经济标得满分的区间一般应当在0~-1%(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值百分比)范围内,并始终以0%为起点;以公式法或内插法计算得分的,投标价格与“基准价”一致时得满分;特殊项目,经济标得满分的区间的下限一般不应超过-2%;
九、在计算“基准价”以及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值百分比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给出的暂估价应当剔除,其他不可竞争的暂估价,视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是否剔除以及剔除的方法;
十、招标人可以招标人标底为基础上浮3%以上设立“拦标价”;
十一、投标价格是招投标的主要竞争因素,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也可能出现细微偏差,因此不应以细微偏差的数量设立评分因素,只有投标人拒绝补正的细微偏差,才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的规定,按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折减方式,进行相应项目的得分折减;
十二、 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一般为总分值的60%,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不得低于总分值的50%;
十三、 评分分值的设定应当充分体现招投标的竞争性,鼓励同一细项评分分值拉开档次;考虑到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技术能力和企业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不会很大,因此,经济标的评分分值档次的设定应合理,保证不同投标人的非经济标的得分差能(至少在极端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弥补经济标的得分差;如果在理论上都是经济标得分决定最终的得分排名次序时,宜直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十四、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资格预审时已经评审过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一般不应再出现在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中;
十五、 在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条件下,投标人工期的长短能够反映到投标价格的竞争中,因此,招标人不应以工期提前量作为评审标准和条件;
十六、 投标人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各类荣誉奖项均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七、 同类工程经验参与评分时,应当合理界定“同类工程”及其有效期限;“同类工程”一般为工程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工程规模等相似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编制,市招标办制定了《关于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立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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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委领导、各区县招标办、总后招标办、各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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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设立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编制,结合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现对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的设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照: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独立的章节或者以投标须知附件的形式载明评标办法;
二、评标办法的编制应当遵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性”原则,将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明细化,并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三、为便于投标人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
四、评标办法中应当给出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投标价格比较表、偏差比较表的具体表格,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需要使用的其他空白表格,也应在评标办法中给出;
五、“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一般应当采用“暗标”方式,每一细项评分均应设有评审意见空白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给出自己的细项评分时,应当同时写明自己的评审意见;
六、“经济标”的评审应当设立“基准价”,并以“基准价”作为评审投标价格的评价标准;
七、“基准价”的形成办法一般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是否剔除最高和最低各一家后再平均或者不做剔除就平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不提倡在“基准价”中加入招标人标底的做法,如招标人坚持要在“基准价”中纳入标底的成分,应当有标底保密的可靠措施,且标底在“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40%;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综合评估法的定义,“经济标”的评分应当以“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者得最高分;以区间方式设立评分分值的,经济标得满分的区间一般应当在0~-1%(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值百分比)范围内,并始终以0%为起点;以公式法或内插法计算得分的,投标价格与“基准价”一致时得满分;特殊项目,经济标得满分的区间的下限一般不应超过-2%;
九、在计算“基准价”以及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值百分比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给出的暂估价应当剔除,其他不可竞争的暂估价,视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是否剔除以及剔除的方法;
十、招标人可以招标人标底为基础上浮3%以上设立“拦标价”;
十一、投标价格是招投标的主要竞争因素,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也可能出现细微偏差,因此不应以细微偏差的数量设立评分因素,只有投标人拒绝补正的细微偏差,才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的规定,按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折减方式,进行相应项目的得分折减;
十二、 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一般为总分值的60%,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不得低于总分值的50%;
十三、 评分分值的设定应当充分体现招投标的竞争性,鼓励同一细项评分分值拉开档次;考虑到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技术能力和企业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不会很大,因此,经济标的评分分值档次的设定应合理,保证不同投标人的非经济标的得分差能(至少在极端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弥补经济标的得分差;如果在理论上都是经济标得分决定最终的得分排名次序时,宜直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十四、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资格预审时已经评审过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一般不应再出现在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中;
十五、 在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条件下,投标人工期的长短能够反映到投标价格的竞争中,因此,招标人不应以工期提前量作为评审标准和条件;
十六、 投标人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各类荣誉奖项均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七、 同类工程经验参与评分时,应当合理界定“同类工程”及其有效期限;“同类工程”一般为工程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工程规模等相似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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