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admin
2005-08-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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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上午市房管局召开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座谈会上获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多位知名专家建议:不仅要继
从今天上午市房管局召开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座谈会上获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多位知名专家建议:不仅要继续深入挖掘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底蕴,还要用法律法规对区域规划设计进行规范。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呼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据悉,新条例对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保护责任和义务,历史风貌建筑确定、拆除、迁移或异地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保护专项资金及使用历史风貌建筑过程中应禁止的行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值得普通市民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新条例对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保护责任和义务,历史风貌建筑确定、拆除、迁移或异地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保护专项资金及使用历史风貌建筑过程中应禁止的行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值得普通市民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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