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查违建新规:擅自改扩建房屋不能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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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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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北京市法制办网上公布《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依据《草案》,如果小区业主在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小区物业将有权予以制止,房屋将无法转让过户;违法建设将被断水断电,逾期未拆还将面临罚款;利用违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拆违建不再由法院裁决。
7月22日,北京市法制办网上公布《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依据《草案》,如果小区业主在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小区物业将有权予以制止,房屋将无法转让过户;违法建设将被断水断电,逾期未拆还将面临罚款;利用违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拆违建不再由法院裁决。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对违建查处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市政府发布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亮点
物业有权叫停业主私搭乱建
《草案》共有20条,具体细化了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职责等规定。
对于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小区物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专家解读:
分担了政府压力
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保国介绍,在1999年版的规定中,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由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物业并无权管理。此次新规定中,物业可以对小区内的违建进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是对违建管理的细化。“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分担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压力,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他认为过去的规定中只是对违建的产权不予以登记,而在新规定中,不但违建无法登记,连违建所依附的合法建筑也将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对违建处罚最大的一条。无法变更产权,私建、违建就失去了交易的可能,极大地打击了违建。”
违法建设将被断水断电
按照新规定,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新规定还指出,对新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对于目前有水有电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后,应实施停水停电。
■专家解读:
堵住了旧规漏洞
崔保国表示,在1999年版的规定中,对于违建经营和断水断电是有明确规定的,新规定再次重申了关于这些部分的规定。新增的亮点在于:对于目前有水有电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后,应实施停水停电。“过去的规定没有说已经通水通电的违建怎么处理,新增规定中明确了相关部门有权处理,避免了一些钻空子的行为。”
拆违建可不经法院裁决
根据新的规定,本市违建拆除工作统一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决定。同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本辖区内规划、国土、公安、城管、工商、水务、农委等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和保障。
■专家解读:
缩短了执法周期
据崔保国介绍,在过去的违建拆除中,由于规划委、住建委等部门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力,所以往往都是依靠法院和城管等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进行违建拆除行为。“这样做程序上合理,但相对来说周期长。”
今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拆违建可不必经法院裁决。这次《草案》将此条纳入,是将这一政策法规化。以后各委办局发现违建后,可直接交由区县政府处理,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乡镇政府则可对村民宅基地中的违建直接查处和组织拆除。“缩短了执法周期。”
回应
■物业:担心得罪业主
对于朝阳区水郡长安的开元物业来说,小区内别墅区的私搭私建行为从开盘起就没有断过。“经常是上门说的好好的,转眼又继续建,没法办。说多了,业主就急:‘建委都没说话,你们算什么啊?管得着吗?’”物业陆经理表示。
面对新规定中关于业主私建物业可以叫停,她表示,物业公司是十分欢迎的,“毕竟明确地给予我们权力。但具体实施不好说。”她表示,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强调了业主的自主地位,可以对物业服务进行评分,决定物业公司的“生死”,所以,“物业只能是继续下通知,难道叫保安去拆吗?”
■城管:“帮我们分担了矛盾”
相比物业的无奈,城管部门则十分欢迎新规定。一位城管工作人员介绍,违建拆除是个苦活,过去都是法院下通知,由城管负责拆除。但由于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间长,拆除从立案到下达通知最快都需要3个月。“业主的房子都建好了,抵触情绪当然大了。”他说。
现在,新规定中规定由区县政府组织,各个部门协调配合拆除。“把公安、规委、国土、工商等部门拉进来,这样方便了明确房屋的产权和承担责任,缩短了时间,而且也分担了矛盾,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我们是十分欢迎的。”他表示。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对违建查处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市政府发布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亮点
物业有权叫停业主私搭乱建
《草案》共有20条,具体细化了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职责等规定。
对于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小区物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专家解读:
分担了政府压力
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保国介绍,在1999年版的规定中,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由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物业并无权管理。此次新规定中,物业可以对小区内的违建进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是对违建管理的细化。“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分担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压力,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他认为过去的规定中只是对违建的产权不予以登记,而在新规定中,不但违建无法登记,连违建所依附的合法建筑也将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对违建处罚最大的一条。无法变更产权,私建、违建就失去了交易的可能,极大地打击了违建。”
违法建设将被断水断电
按照新规定,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新规定还指出,对新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对于目前有水有电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后,应实施停水停电。
■专家解读:
堵住了旧规漏洞
崔保国表示,在1999年版的规定中,对于违建经营和断水断电是有明确规定的,新规定再次重申了关于这些部分的规定。新增的亮点在于:对于目前有水有电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后,应实施停水停电。“过去的规定没有说已经通水通电的违建怎么处理,新增规定中明确了相关部门有权处理,避免了一些钻空子的行为。”
拆违建可不经法院裁决
根据新的规定,本市违建拆除工作统一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决定。同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本辖区内规划、国土、公安、城管、工商、水务、农委等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和保障。
■专家解读:
缩短了执法周期
据崔保国介绍,在过去的违建拆除中,由于规划委、住建委等部门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力,所以往往都是依靠法院和城管等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进行违建拆除行为。“这样做程序上合理,但相对来说周期长。”
今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拆违建可不必经法院裁决。这次《草案》将此条纳入,是将这一政策法规化。以后各委办局发现违建后,可直接交由区县政府处理,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乡镇政府则可对村民宅基地中的违建直接查处和组织拆除。“缩短了执法周期。”
回应
■物业:担心得罪业主
对于朝阳区水郡长安的开元物业来说,小区内别墅区的私搭私建行为从开盘起就没有断过。“经常是上门说的好好的,转眼又继续建,没法办。说多了,业主就急:‘建委都没说话,你们算什么啊?管得着吗?’”物业陆经理表示。
面对新规定中关于业主私建物业可以叫停,她表示,物业公司是十分欢迎的,“毕竟明确地给予我们权力。但具体实施不好说。”她表示,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强调了业主的自主地位,可以对物业服务进行评分,决定物业公司的“生死”,所以,“物业只能是继续下通知,难道叫保安去拆吗?”
■城管:“帮我们分担了矛盾”
相比物业的无奈,城管部门则十分欢迎新规定。一位城管工作人员介绍,违建拆除是个苦活,过去都是法院下通知,由城管负责拆除。但由于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间长,拆除从立案到下达通知最快都需要3个月。“业主的房子都建好了,抵触情绪当然大了。”他说。
现在,新规定中规定由区县政府组织,各个部门协调配合拆除。“把公安、规委、国土、工商等部门拉进来,这样方便了明确房屋的产权和承担责任,缩短了时间,而且也分担了矛盾,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我们是十分欢迎的。”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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