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5月起实施
admin
2012-0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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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年酝酿多次修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9日举行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者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历经3年酝酿多次修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9日举行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在江西范围内,应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违者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江西还将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8种行为活动。如: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将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江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条例》还对鄱阳湖湿地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条例》明确,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者将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将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此外,禁止移民返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条例》规定,在江西范围内,应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违者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江西还将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8种行为活动。如: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将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江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条例》还对鄱阳湖湿地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条例》明确,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者将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将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此外,禁止移民返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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