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立法保护湿地
admin
2012-0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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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湿地旅游开发和资源利用强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大理州丰富的湿地资源将得到立法保护。
严格控制湿地旅游开发和资源利用强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大理州丰富的湿地资源将得到立法保护。
为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突出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该《条例》强化了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总则中首先明确,“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重要湿地主要入湖河道及径流区建设对湿地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取水、截水、排水、阻水工程;禁止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排放超标废水污水以及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开发等。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经过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全省湿地立法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中要求,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营业额的1%交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批准在湿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按总投资额的5%至10%向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缴纳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和利息,不合格又不治理的,保证金将被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为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突出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该《条例》强化了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总则中首先明确,“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重要湿地主要入湖河道及径流区建设对湿地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取水、截水、排水、阻水工程;禁止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排放超标废水污水以及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开发等。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经过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全省湿地立法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中要求,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营业额的1%交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批准在湿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按总投资额的5%至10%向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缴纳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和利息,不合格又不治理的,保证金将被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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