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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

admin 2004-08-31 来源: 网
由于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都是一种区域概念,为简便起见,笔者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统称为生态区。生态省是行政区、经济区和自然区相互交叉溶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以生态特征为主要标志的区域概念,是建设生态国家的基础。生态省的基础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和生态社区。生态园区主要是经济区和自然区的交叉和溶合,是发展可循环经济的细胞。生态社区主要是行政区与自然区的交叉与溶合,是建设生态社会的细胞。目前,建设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发展可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和

引 言

 

  由于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都是一种区域概念,为简便起见,笔者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各种生态社区、生态园区统称为生态区。生态省是行政区、经济区和自然区相互交叉溶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以生态特征为主要标志的区域概念,是建设生态国家的基础。生态省的基础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和生态社区。生态园区主要是经济区和自然区的交叉和溶合,是发展可循环经济的细胞。生态社区主要是行政区与自然区的交叉与溶合,是建设生态社会的细胞。目前,建设各种形式的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发展可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和促进社会生态化,在国外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在我国则正处于试点阶段。

  目前正在我国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陕西等省试验的生态省建设活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等内容,主要目标是发展可循环经济、促进社会生态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其中环境保护是中心,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是两翼。一方面,生态省建设不能脱离环境保护这一中心任务;另一方面,生态省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环境保护问题,还包括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的内容;只有围绕中心、两翼齐飞,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发展生态经济和建设生态社会的过程中深化环境保护,才能实现强省富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发展生态经济(又称绿色经济、可循环经济),包括发展绿色产业、推行清洁生产、产出绿色产品等,落实到基地建设是建设各种生态园区,主要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下的企业组织;建设生态社会(又称绿色社会、可持续社会),包括建设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庄等,落实到基地建设是建设生态社区,主要依靠政府领导或指导下的政府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和非政府非赢利组织。这种生态省建设,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环境保护,新就新在它是一项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生态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全社会、各行业的共同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正在我国兴起的生态省建设,是在省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和综合形式,是强基(加强基础建设)、固本(巩固生态根本)、兴省、富民的根本措施,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方式和建设战略的根本转变,是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建设生态社会的一个伟大创举。

  一、重视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是国外建设生态园区和社区、促进可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化的基本经验

  国外生态园区、社区和可循环经济、社会生态化的理论和实践,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生态化运动和80年代兴起的可持续发展运动的产物。

  生态化是与生态学紧密相关的概念。生态学(ecology)一词系德国动物学家E?海克尔所创造。生态化(экологизация)这个词是前苏联学者所创用,俄文的意思是把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中,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谓生态化实质上是生态学化,简称生态化。这里的生态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综合科学──人类生态学。

1.经济生态化与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

  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迅速发展,人们产生了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愿望,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循环经济。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普遍采纳,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不少国家的循环经济已经取得很大成效。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物,从而根本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它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本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传统经济是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或物质单行道流动的,one way)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循环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与环境相和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经济模式正在成为新的世界潮流和趋势,被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桥梁。

  循环经济下的工业体系在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Eco-Industrial Parks, EIPs);由上述两个层次,以及产品消费后的资源再生回收,而形成的“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是实现生态工业的重要途径和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立工业系统“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和食物链网,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可以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从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过程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量最小化。

  经济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探讨和实践,目前仍处于探索过程。生态园区的实践主要来自企业界、产业界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建设清洁工厂、科学园区的努力。在美国、加拿大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先进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最典型的循环经济实例是杜邦化学公司采用的3R制造法(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通过这种方法,杜邦公司1994年生产形成的塑料废物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比20世纪80年代末分别减少了25%和70%。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一个典型。加拿大的工业园区Burnside,已经建成一个颇有影响和成效的清洁生产中心。在泰国,已经专门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局。

  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在取得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为了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将其法定化。例如,德国于1991年颁布的《危险废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1994年9月公布,1996年修订),规定到1995年7月1日,玻璃、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应达到80%。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明确宣布:“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该法规定对废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该法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开创了环保立法的新局面。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旨在鼓励废物回收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法律,例如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到2003年要有85%的包装废物得到循环使用。

  日本自1993年颁布新的《环境基本法》后,根据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1995年)、《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特定家电产品再商品化》(又称《家电产品回收法》,1998年)、《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1998年)、《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2000年)、《家用电器再利用法》(2001年)、《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2000年)、《建筑废物回收法》(2000年)、《容器再利用法》(2000年)、《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2000年)、《汽车回收法》)(2000年)、《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法》(2000年)、《PCB处理对策推进法》(2000年)、《回收?破坏法》(2001年)等法律。其中《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建筑废物回收法》、《容器再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等7项法律于2001年4月起实施,这被认为将为日本发展“循环型经济”奠定法律基础,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日本已经把将废物转换成再生资源的企业形象地归入“静脉产业”,因为这些企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

  美国自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理法》后,先后在1968年、1970年、1973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多次修订该法,目前称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废物再循环和综合利用工作。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规定了以“末端控制”为特征的源削减制度。美国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2000年12月2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有机农业法》,该法长达300多页,规定在美国不允许用新鲜的人畜粪尿施肥,只能用堆肥;规定美国进口的农产品,其生产基地必须3年以上不施用化肥、农药。该法的实施对美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具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2.社会生态化与生态社区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外所说的社会生态化包括生态社区、生态城市、循环型社会、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其理论来源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特别是人类生态学)、环境学、系统论、未来学等理论。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开宗明义地宣告了一个著名观点,他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著作中,社会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说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肯定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肯定自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自然化。

  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资源问题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方生态运动(又称绿色运动)蓬勃兴起,到80年代成为西方“新社会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对解决环境问题乏力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满。人们在实践中发现,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占世界人口仅26%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结果引发出日益严重的全球性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提出了“生态社会模式”、“生态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认为,生态社区和生态社会主义是当代绿色运动的产物。同时人们发现,苏联东欧式的社会主义模式,不但没有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反而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社会主义运动出现的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的新情况,推动了生态社会主义的深化。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社会是人与自然的完整统一体”、“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等观念,认为“自然主义”是遵循“人和自然的统一性”或“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原则;“人道主义”是所有人享有公平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的高级形态,是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他们从对“人──社会──自然”系统的研究,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了“生态社会模式”。生态社会主义认为,社会和自然不是对立的,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又是社会化(人化)的自然。在新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实现统一。绿色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生态社会主义主张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模式。

  在1980年,美国政府发表了《公元2000年的地球》的报告,支持《增长的极限》的观点。同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1年,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Brown)的著作《建设一个可持续的社会》(Building a Sustainable Society)出版,明确提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重大课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社会的观点。他认为只有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处理好生态、经济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权威且广泛流传的定义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有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有5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2万名代表参加了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大会。这次会议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5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会议发行最广的出版物,它代表了178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家承诺;该宣言提出了27项原则,强调“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提供了一个涉及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计划,是在全球、区域和各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它还要求各国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政策。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并在全球广泛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即经过修订的《世界保护战略(WCS)》(1991年出版),提出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9项原则和旨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而采取的132个具体行动,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可持续社会”的任务。

  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生态自治主义(Ecocomunalism)、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m Marxism)、新马克思主义主义(Neo-Marxism)、生态社会主义(Ecosocialism)和生态马克思主义(Eco-Marxism),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设生态社会的主张和途径。生态自治主义者提出了走向绿色社会之路,这就是创建生态社区或绿色社区;绿色社会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合作和谐的社会,是在生态学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生态社区,是一个在人与人的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都消灭了统治、征服与压迫的绿色社会。1965年穆利?布肯(Murray Bookchin)发表了《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一书,认为,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是整个生物社会的一部分和自然的扩展,是一个生物与人类结为一体、和睦相处的社会。为了走向绿色社会,在美国兴起了所谓“第四世界运动”,意思是如同第三世界努力摆脱帝国主义和超级大国殖民统治一样,他们要摆脱资本主义制度而创造资本主义沙漠中的绿洲。西方社会在建立生态社区的各种尝试中,比较著名的还有:鲁道夫?巴罗主张建立小规模的生态自由区,以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吉尔伯特?拉夫伦尼里(Gilbert LaFrenniere)把寺院生活范式看作是生态社区的典型,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生态寺院主义(Ecomonasticism);皮特?伯格(Peter Berg)和雷蒙?达斯曼(Raymond Dasmann)在1978年圣?弗兰西斯科地球圆桌会议上提出了生物区(bioregion)的概念,生物区是地球与文化心理的共同体,是人类社区与非人自然在特定生态系统的统一。若干个生物区构成生物区域,由此形成了生物区域主义(Bioregionalism)。科克帕特里克?塞尔(Kirkpatrick Sale)认为,生物区域是为了保证生态与社会的和谐,而由各个不同的人类社区建立的生物区之间的邦联。在80年代末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剧变后,西方学者曾广泛讨论通过绿色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走向生态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自然革命的要求,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不仅有赖于社会革命、自我革命,还有赖于自然革命,或者说自然的解放。生态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以获得自然的解放,建立一个绿色的、公平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民主、法制等社会理性的进一步健全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现代化的基本条件,生态社会主义应该建立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即不仅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建立严格的契约和制度,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也要以契约加以规范,在契约的约束下人类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生态领域的契约不同于经济、政治领域的契约,它不仅包括我们这一代人与自然的契约,还包括我们与下一代人的契约,这是一种潜在的契约,是一种超时空的契约,因为上一代破坏了生态环境,下一代将无法生存。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弊病,上述生态自治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很难取得大范围的成果和大区域的进展,因而往往被一些反对环保的企业家和经济主义者讥笑为不能实现的人类20世纪末期的“生态理想国”和“绿色乌托邦”。但是,上述理论和实践,对生态社会化(包括政府的绿化、政党的绿化和政策与法律的绿化)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为创建各种形式的生态社区和生态城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据考察,西方生态型城市的萌芽产生于19世纪英国社会学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思想,1980年代前苏联科学家奥?延尼斯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思想。当代生态型城市(简称生态市)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生态市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一个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这三个方面保持高度和谐,人与自然、技术和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安全、清洁、优美、舒适,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复合系统。

  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城市取得建设生态城市的丰富经验和显著效果,比较成功的有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英国伦敦非常重视城市生态化建设,大伦敦议会早在1984年就已通过决议,要求政府重视自然保护、城市生态建设特别是保护鸟类等城市野生动物。日本建设省从1992年开始组织专家研究生态型城市建设的基本概念及具体步骤,确定生态市的建设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节能、循环型城市系统;二是水环境与水循环;三是城市绿化。日本北九州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环境产业建设、环境新技术开发、减少垃圾、实现循环型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市建设计划,提出了“从某种产业产生的废弃物为别的产业所利用,地区整体的废弃物排放为零”的生态城市构想。日本制定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即“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而为在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澳大利亚从1994年开始在阿德莱市实施生态城市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倡导生态文化和人文景观、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能量、生物量、食物、生物多样性、生态敏感地、废水循环等)等12条要求。德国中部的海德堡市,经过生态市建设的多年努力,实现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环境优美、生态健康、文化繁荣、旅游发达的良性循环,于1996年荣获德国首届环境友好城市奖,1997年获欧洲可持续发展城市奖,成为德国乃至欧洲环境保护的一面旗帜、内卡河畔的一颗明珠,被海德堡人自豪地称为德国环保之都。

  这些国家通过立法,已经为各种生态园区、社区和城市建立了一套绿色(或生态)法律保障体系,即:绿色秩序制度,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等;绿色产销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包装制度、废物回收利用制度等;生态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金融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统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等;绿色社会制度,包括绿色教育制度、绿色信息(宣传)制度、绿色行政制度、绿色采购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根据德国海德堡市、图宾根市和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城市建设生态城市的实践,国外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主要作法和经验是:第一,生态城市和生态社区的建设一定要有理论高度和战略高度,要站得高看得远,否则将产生消极反应。第二,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城市建设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就是对城市建设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将小区建设、工业、交通、能源等统统“涂上绿色”,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第三,加强对城市社区的建设,将一个个社区建设成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态小区。第四,强调增强城市的生态功能,增强人类同自然环境的密切联系,达到人与自然的真正的和谐共处。第五,生态建设要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又称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是生态城市的支撑和标志,没有循环经济作保证,生态城市的建设将是一纸空文。循环经济的重点在工业发达国家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资源再生产业体系。发展循环经济也不是一句空话,而要建立生态预算、生态指标、绿色会计、环境审计、环境标志、生态标准、生态产业、绿色产品、清洁工厂等体系。第六,重视环境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建设由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两个方面组成,离不开环境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始终将生态道德放在突出的地位,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用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亲近大地、保护环境,自觉地将自己的行动溶入到生态城市的建设。

  二、加强生态法制建设,是我国建设生态区的基本作法

  我国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生态化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及其以后所实施的“左”的政策,使全国的土地、森林、草原、江河湖海和野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带来的后果不是社会的绿化,而是环境恶化、资源退化、山岭光秃化、土地沙漠化。事实说明,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并不能使我国自动地处理好人与自的关系。

1.建设生态区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

  在我国,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在内的各种生态区试点和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各种生态区特别是生态省,则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化。

  从中共十三届全会之后,我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之后不久,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提出了“实行持续发展战略”的十大对策。1994年3月,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有120多万字,集中了政府各部门正在进行和将要组织实施的各类计划,包括184个方案领域,内容涵盖了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该议程强调:“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的衔接”。该议程的第3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并特别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江泽民主席在1996年7月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1999年12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0年4月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经将“促进社会经济(或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我国学者于90年代初开始讨论可持续发展社会、生态社会及其法制保障的理论,例如,1992年11月,即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召开后不久,在武汉大学召开的环境法国际学术讨论会议上,笔者发表了“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的论文,明确提出应“努力研究和促进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认为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是指适合于、服务于可持续社会的环境法,它既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和作用,又指出了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目标,也是当代环境法的理想框架与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欧阳志远在其1994年出版的《生态化──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一书中认为:生态化是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实质与方向,第三次产业革命所造就的技术社会形态是生态化的生物产业社会。

  从总体上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逐步促使建设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崭新社会,包括促进建立一个以环境正义或环境公平为旗帜的民主的政治制度,一个以环境资源权利体系为基础的良性循环的环境资源市场,一个以环境道德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人环关系(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以前,我国进行的是以阶级斗争、所有制关系变革和粗放式经营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对传统的生产方式并没有进行重大的、实质性的变革。而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到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继政治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和制度后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变革,是转变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和观念的革命。这场变革的形式、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仅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影响到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习惯、法制等各个方面,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曲格平在谈到可持续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时指出:“这是一场绿色变革。这场变革虽然没有旌旗猎猎的场面和嘹亮的军号声,但是,它势不可挡,必将冲破一切陈旧观念,建立新的秩序,重塑我们的生活,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世界。”

2.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是建设生态区的根本保障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等的建设统统纳入生态示范区建设的范畴。在建设生态园区、社区方面的主要经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是根本,领导重视是关键,正确政策是灵魂,法制建设是保障。这里的法制建设包括制定政策、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实施和监督。

  为了推进循环经济,进行生态省、生态市、模范城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1995年3月发布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从1996年至1999年,全国先后分4批开展了154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生态省2个(海南省、吉林省),生态地、市(盟、州)16个,生态县(市)129个,其他7个。1999年完成第一批33个生态示范区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2000年3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第一批17个生态示范区。2001年新增13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85个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到2002年国家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地区已经达到297个。“十五”期间,国家计划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福建省等生态省建设;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到2005年,使全国6%的县(市 、区)成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的良好地区。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一批保障生态园区、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到2001年底为此,我国已经制定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6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后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7个 字)、《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律13部,即《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的法律5部,即《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城乡建设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律1部,即《城市规划法》。还有17部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其他法律,即《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矿山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建筑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标准化法》、《商标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有许多与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区法制建设有关的规定和内容,重要的法律有12部,即《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已制定30多件环保行政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9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保局发布)、《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等。国家环境保护局已颁布427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是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我国已制定一系列与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有关的规划、计划。如《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工业节水“十五”规划》、《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等等。我国已经签订、参加30多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已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巴基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等国家签订30多个双边环境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CCD)》,《关于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等。上述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老三项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收费制度)、“新五项制度”(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许可、污染集中控制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综合决策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制淘汰制度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

  由于建设生态园区、社区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领域,大都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在条件不够成熟时很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各种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建设的指导,各种规划起到了特别具有特别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自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后,接着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全国草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全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规划》(2000年农业部制定)等规划。2000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该纲要提出:到2030年,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该纲要提出了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保护的“三区”保护战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贯彻该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和环境优美小城镇的创建工作”。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发创建文明小城镇的活动。中央文明委发出了《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贯彻该《若干意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启动争创“环境执法全国100佳活动”。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倡导以……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该计划明确提出: “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一批环境优美小城镇”;“建成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

  重视和加强生态园区、生态社区的法制建设,也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建设生态省过程中的基本经验。例如,吉林省在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把绿色食品生产作为拉动农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加速构建绿色食品大产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该省绿色食品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大幅度增长,到2001年全省绿色食品总量达到65万吨,实现年产值19.5亿元,企业利税3亿元,农民从绿色仪器生产中增收4.6亿元。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识产品150个,有64种绿色食品打入北京各大超市,不少产品销往欧美等30多个国家。该省在生态省建设中发展绿色食品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做大做强绿色食品龙头企业,计划在“十五”期间建造50全大规模、高水平、牵动强的绿色食品龙头企业;二是抓好重点基地建设,计划建设58个高标准原料基地,把绿色食品基地优质品种率提升到100%;三是建立、完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四是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严格检测,定期发布检测公告,提高绿色食品市场信誉;五是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绿色食品的责任者依法惩处,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绿色仪器标志使用资格,切实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宏伟目标,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25日颁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生态省建设的决定》、《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决定从2001~2030年,利用30年时间进行生态省建设。另外,吉林省还制定了《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01年5月)、《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2002年4月)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00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生态省试点。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生态省建设高度重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例如,黑龙江省自第八次党代会确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先后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黑龙江省学校环境保护条例》(1999)、《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01年)等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编制了《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纲要》、《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黑龙江省2000~2010年绿色食品发展规划》等规划。所有这些,都为建设生态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将保障生态省建设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根据上述规划,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的目标是用20年时间把黑龙江省建设成为生态省,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起步阶(2001~2005年),目标是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逐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基本遏制生态破坏的趋势,优先启动一批重点生态工程和环境工程,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初步形成绿色经济主体框架,为生态省建设打下较好的基础;第二阶段为重点建设阶段(2006~2015年),目标是建设一批生态工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做到合理开发利用,以拓展绿色产业为重点,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绿色经济目标,初步形成优质资源、良好环境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基本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第三阶段为发展完善阶段(2016~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绿色经济为主体的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环境优良、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生态经济强省。在近几年,该省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施“1231”工程,即将一江(松花江)、二湖(兴凯湖和镜泊湖)、三区(大小兴安岭、松嫩平原、三江平原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域)、一市(哈尔滨市)作为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战略的实质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发展战略为指导,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系统工程学原理为基础,依据黑龙江省独特的生态环境优势和资源优势发展绿色经济,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为重点,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战略升级,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002年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即结合辽宁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在结构调整中注入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构建辽宁省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2002年3月31日,辽宁省论证完成了《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从此以后,辽宁省成为我国第一个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省份。根据《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使全省600家重点污染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建成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并创建10个国家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到2005年基本建成发展循环型经济的机制和框架(主要目标指标有: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23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15%,14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等)。辽宁省还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1997年)、《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01年)等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法规。

  199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建设生态省的决定。1999年,省人大颁布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通过了《海南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同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海南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为了为生态省建设提供理论、舆论支持,传播生态文化,成立了“海南省生态环境教育中心”和“海南省生态文化研究会”,组织召开了各种形式的生态省建设研讨会。为了搞好建设生态省的试点工作,海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了《海南省2000年生态工作意见》,将77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近年来,海南省把全面实施环境资源法律作为建设生态省的基本任务,并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生态产业等方面大胆引入市场机制,体现了多元化、市场化、资源化、产业化的特色,开创出一积极可持续发展的样板新路。

  江苏、陕西省已经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江苏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1999年)、《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江苏省环委会制定了《关于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江苏省经贸委制定了《江苏省环保产业“十五”发展规划》。据统计资料,在2000年,江苏省已有1711家企业事业单位专营或兼营环保产业,从业人员16.4万人,年产值249.36亿元,占全国环保产业总产值的近四分之一。在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时,该省通过《江苏省环保产业“十五”发展规划》,决心把环保产业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提高整体竞争能力为核心,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加快发展一批市场急需、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重点产品,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使江苏省成为雄居全国“龙头老大”的环保产业强省。

  山东省在生态园区、社区建设中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等6件地方法规,《山东省沂沐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制定了《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政策文件,并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修改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7日修改)。

  生态型城市思想的萌芽最早产生于中国。中国古老的风水理论与实践,蕴藏着丰富的生态氛围,是古代人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天地人一体,探求安居乐业的理想住区和城市模式的重要方式。我国于1990年代开始建设生态城市的探索。1995年以来,在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生态住宅、生态农场、生态小区、生态工业园区等不同层次建立了一批很有推广价值的示范点。生态市的核心就是实现良性循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生态市、县、镇、社区建设方面,包括环保模范城市、环保模范城区、生态城市、山水园林城市、模范卫生城市、环保产业化示范的试点城市和生态社区,各地人民政府同样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我国自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来,经过各城市的努力和国家的严格考核,到2001年全国已经先后命名了张家港(1996年授予)、深圳、大连、珠海、威海、厦门(以上是1997年授予)、中山、昆山、烟台、荣成、莱州(以上是1998年授予)、海口、汕头、苏州(以上是1999年授予)、青岛、文登(以上是2000年授予)、杭州、宁波(以上是2001年授予)等18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1999年,考核命名了上海市闵行区和天津市大港区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划到2005年建设50个环保模范城市和200个环境优美城镇。2002年初,成都、沈阳、西安、合肥等一大批城市已明确提出“创办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天津市于2002年4月初召开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动员大会,要求全市人民团结一致努力奋斗,用3年时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天津市“3年创模”的总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六大工程,力争通过努力,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大气、水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和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折各项目标要求。六大工程是:一是加快实施“蓝天工程”;二是深入推进“碧水工程”;三是组织实施“安静工程”;四是全面启动“生态工程”;五是深化完善“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六是整体推动“创模细胞工程”。一批经济、社会和环保协调发展的城市典范的实践证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模范城市,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扩大对外开发,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据报道,正在创建生态市的有江苏省的扬州市、张家港市等城市。重庆、大连市(在2002年)已成为国家环保产业发展基地和环保产业化示范的试点城市。深圳在2000年已经被评为国际花园城市。2000年9月,扬州市被中德两国政府共同列为生态市建设试点单位,编制了《扬州生态市建设规划》,从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等3个方面提出了创建生态市的目标和措施。近年来,全市相继投入20多亿元,加快城市生态的环境建设。2001年12月3日,广州市被国际公园与康乐设施管理协会授予“国际花园城市”称号。张家港是全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计划用5年时间建立起循环型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机制。在生态县、镇和社区建设方面,2001年10月26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确定全国创建文明小城镇示范点的通知》,确定了115个镇(县城)作为创建文明小城镇示范点。江苏省于1992年开始进行100个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1995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六个一工程”,建设100个生态村、镇,制定了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6个方面指标,按年度计划落实到市(地)县,到1999年底,已有112个村镇通过省验收。江苏省丰县(汉高祖刘邦故里),围绕“生态富民强县”的目标,近年来把发展生态农业、培植旅游产业、建设生态县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大搞环境综合整治和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已经使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各项指标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农业的贡献率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龙头老大”,全县农民人均收入达3030元,实现城镇达小康,2000年10月通过省级生态示范区的验收,2001年被联合国工发组织确认为绿色产业示范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心区环保局等8家单位联合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解放军召开全军环保和绿化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了创建“绿色营区”等工作。

  在生态园区建设方面,包括生态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各级人民政府也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目前国内外正在建设或试验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设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即以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为指导,将传统的工业园区,如第一代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第二代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提升为第三代园区,统称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而建立的工业系统“食物链网”,即工业链网。在工业园区内,通过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将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充分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的目的,进而形成产业间的横向耦合、纵向闭合的共生系统。通过工业园区,可以加速工业体系的生态化进程,做到产品无害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工业经济生态化的有机统一,从原料、产品、企业、区域等方面实现生态化。因此,生态工业园区是最具有环保意义和生态绿色概念的工业园区,它为传统产业转为循环经济提供范例,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一个可操作的内涵。我国比较成功的生态工业园区有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区、广东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到2001年,中国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已经编制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区建设的规划、新疆石河子国家生态工业(造纸)示范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已经编制广东南海环保产业生态园区的规划。中国广东省在珠江三角洲按照生态工业理念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将环保产业园区建设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一个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创举。国家环保总局已主持论证两个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即广西贵港生态工业示范区(制糖)、广东南海生态工业示范区(以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为核心);已经命名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十五”期间推进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和化工、冶金等5个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工业园区示范试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计划在“十五”期间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新建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成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到2000年底,苏州工业园区等已经成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已经有4个ISO14000示范区建设通过验收,已有49空企业的224种产品获得环境标志。绍兴县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3月任命的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之一。目前贯彻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工作,已经成为绍兴县的一个亮点。绍兴县政府已经把该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他们认为,促进本县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绿色辅佐,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为消除绿色壁垒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需要绿色音符,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就要求企业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承诺实施环境法规标准;增强全民族的环保意识需要绿色思想,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培训,在观念、行为方式以及思维过程等方面解决无序的环境行为。

三、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对策建议

  国外较为流行的是生态市和生态工业园区的概念,建设生态省的实践不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生态省基本上是我国的一个创造。根据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等省建设生态省的实践,建设生态省的基本作法如下:将生态省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省战略、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市化、信息化等工作结合起来,将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之中,坚持经济建设、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为指导建设生态工业园区,通过工业园区,可以加速工业体系的生态化进程,做到产品无害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工业经济生态化的有机统一,从原料、产品、企业、区域等方面实现生态化;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打绿色牌,走特色路”,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业园地、基地;结合工业结构调整,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或关停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产品;结合城市化、小城镇建设,把生态省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地、市 县和部门规划,确定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期限、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将规划目标分解为具体的任务、目标、指标和项目,确定试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区,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在规定时期内完成;以保护和建设一批生态功能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社区和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在抓好试点和样榜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在生态省建设中推行综合管理,实现从单一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从单纯的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并重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治、污染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转变,从点源治理向区域性、流域性综合治理转变,从环境行政管理向全面运用行政、污染、经济、科技等手段的综合环境管理转变;抓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领导,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解决生态省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确保生态省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发动和依靠公众参与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镇和生态社会建设,特别是要依靠公众进行生态社区建设;将生态文化建设作为生态省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抓紧生态文化和环境道德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通过生态文化的长期渗透,促使各级领导和公众逐步树立明确的生态价值观、绿色消费观、,以及主动参与生态省建设的责任意识,从而为这项工作打下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制定有关生态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生态省活动的执法和司法,把生态省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笔者认为,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社会生态化和贸易国际化的挑战,确保建设生态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省委、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应该在总结前阶段生态省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措施。

1.综合考虑、全面部署生态省建设工作

  第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建设生态省的工作涉及全省各个方面,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该成立“建设生态省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兼任主任,省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规划组、生态园区组、生态社区组、重点工程组、信息组。办公室可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内或省环保局。

  第二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规划是龙头,科学规划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保证。省政府应该制定生态省建设规划和行动纲领,分析论证生态省建设的基础与条件,明确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指标、任务、重点领域、领导体制、政策措施和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生态省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在明确总任务的基础上明确各个发展阶段的目标:第一阶段是全面起步、启动阶段,应该“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形成建设生态省的氛围和基本框架;第二阶段是重点建设阶段,应该是建设验收一批重点生态园区、生态社区,使生态省建设初见成效;第三阶段是发展完善阶段,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指标,形成可循环经济、绿色产业、生态园区、生态社区的体系,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基本建成环境优良、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生态省。通过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形成富于生态亲和力和绿色吸引力的生态产业基地、具有生态竞争力和绿色通行证的拳头产品,最终形成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态化社会、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在分阶段实施生态省建设时,应该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在生态示范区的具体组织形式中,省政府应该重点抓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社区、生态乡镇村的建设,基础应在社区和乡镇村。从2002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结合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提出要抓一批生态镇、生态乡的建设,叫“环境优美乡镇”,要求每个省确定2~3个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的试点单位。这是因为,政府应该主要抓政府组织和乡镇村等社区,生态省建设应该落实到基层组织。

  第三是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设生态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领导应该把创建生态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积极搞好各项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制度,把完成目标好坏与奖惩挂钩,与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联系起来。

  第四是宣传发动群众,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建设生态省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创建生态省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关心生态省建设的社会氛围。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创建竞赛,使各单位各社区争创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先进单位,形成全省大办生态省的良好风气。要抓好各级领导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教育,提高环保国策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在国家和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的环境科学发展相当迅速,环境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教育战线一个极富于生机和成就的领域。1997年底,广州市教委、市环保局评出了广州市首批60所“绿色学校”。到2000年10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绿色学校”和命名表彰活动,已命名的各级“绿色学校”已经超过3000所。2000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在深圳联合对105所全国“绿色学校”进行了表彰。到2001年,环境保护已纳入9年义务教育,全国有140所高校、上百所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高中开设了环境保护专业课;在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了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第五是搞好政策扶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正确、可行的政策是生态省建设的灵魂,研究生态省建设的问题首先应研究制定一套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意义、指导思想、原则、领导体制和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生态省建设的各种力量和积极因素,从政策上推动和保证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发展。为了制定有关生态省建设的决定、规划和法规,应该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生态省建设的可能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适合省情的、具有特色的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措施。重点政策领域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保障生态安全的政策,主要包括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外来物种侵害、自然灾害、资源浪费等内容;建设生态乐园的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社区和华侨生态投资园区等政策;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工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等政策,发展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的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政策,明晰资源产权、建立土地资源市场、水资源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等资源市场的政策,合理利用开发海洋资源和建设海岸带生态经济区的政策,合理利用开发山岭资源和建设山岭生态园的政策等;促进生态文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生态宣传、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环境意识、环境文化、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科学技术水平和环境道德水平,成立生态教育中心,建设绿色学校,信息网络、信息库、信息中心等政策。

  第六是依法建设,强化管理。

2.生态省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一,提高对生态省建设及其法制保障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对生态省建设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认识。生态省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学、系统论等当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原理和方法,依靠科技进步、生态文化和政策法律,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建设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绿色经济为主体、绿色社区为载体,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的环境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为城乡居民创造健康、安全、殷实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步入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经批准3个生态省建设试点,它们是吉林省、海南省和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是一项打基础的工作,是一项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业活动,是一件安家乐业的工程。生态省建设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资源能源基础、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建设绿色产业、建设生态家园、建设绿色文化、实施生态政策、推行环境法治等内容。

  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包括: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在生态安全屏障下,使全省人民过长治久安的生活,免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之苦。

  建设资源能源基础包括:保护、改善和增值经济、社会赖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基础,立足并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建设沿海生态经济带和山岭生态经济区,变“山、海”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依靠发展环境生产力、生态生产力强省、富省。

  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包括: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综合发展,将环境资源优势与人力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吸引港、澳、台和华侨人力资源发展本省经济,使全省人民过生活富裕、环境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的幸福生活。

  建设绿色产业包括:开发无污染的绿色商品、绿色食品、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和循环型经济。

  建设生态家园包括:强化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通过全面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社区,将福建省建设成为生态良性循环的、可持发展的生态社会。

  建设绿色文化包括: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环境文化和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使全省人民形成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环境道德风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明。

  实施生态政策包括:研究制定正确、可行的生态省建设的政策,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生态政策在生态省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推行环境法治包括:研究制定具有权威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省建设法规,将生态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行为正规化、法定化和制度化,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开展生态省建设活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成生态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建设生态省只能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生态省建设是由人发起、进行的一种活动,要使人们在进行这种活动时有条不紊、富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或规则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指引和规范作用的最好工具。生态省建设是一项新的事业,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机制稳定的基本要求,从而使生态省建设的战略和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不搞法治搞人治,把建设生态省的大业系在少数人身上,搞什么“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一个领导一个主意、朝令夕改、政策多变,就谈不上生态省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根本特征是长期性,是一种需要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共同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使生态省建设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生态省建设的另一个特点是科学性,建设生态性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只有通过立法,把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定化,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化为从事生态省建设活动的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保障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生态法的实施和法律服务,实行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切实发挥生态法的法律调整作用和保障作用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17] 生态法规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将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生态省建设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削弱人们的生态省建设法律意识。实践证明,有法不依所造成的影响甚至比根本没有法还更糟糕。

  在建设生态省的过程中,要。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其他行政审批制度。要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快能力建设,扭转行政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

  由于生态法规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加强生态行政执法,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生态省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使改进执法设施,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审核制度、复议制度、责任制度和其他执法制度,促进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效益和效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强制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生态省建设方面的行政权是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推行绿色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所谓绿色行政,是指对环境友好的行政。要以绿色方针、绿色政策、绿色规划、绿色管理为基础,在行政管理部门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带动绿色采购、绿色服务和绿色建设。

  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有较高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度。如果法院和法官腐败了,决不会有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因此,必须适应生态省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公正的、信得过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加大生态省建设的司法力度,强化司法强制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

  法律服务是促进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生态法律服务工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促进建立健全有关生态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一支服务于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律师队伍,发展环境生态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业;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信息资源建设,形成生态省建设法律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服务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益和水平;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法律服务和律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生态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渠道。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保障生态法规和政策的有效遵守和实施。法律监督是生态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依法进行生态省建设必须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生态法规。加强生态省建设中的法律监督,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立法机关对生态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监督,形成上级国家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委对生态法律政策实施的监督,形成纪委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政策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加强生态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生态法制观念。加强生态法制建设,不仅要求增强生态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增强对遵守生态法律的社会压力,而且要求提高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生态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促进形成人人自觉守法的局面。由于我国在解放前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新中国成立后一度流行法律无用论和法律虚无主义、一度处于以党的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状态,缺乏法治的传统,封建思想、特权思想、小农意识、小生产者观念、宗族观念、人治观念、人情观念、家长制观念比较严重,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在这种背景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十分必要。实践证明:宣传和教育是促使生态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生态法的实施只有同全省人民的生态法意识和生态法制观念的培养和提高同步进行,才能收到成效;只有采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对不同年龄、职业、层次的人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相应的生态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都学习、了解生态法律,才能促进生态法的全面实施,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三,加强生态省建设立法,逐步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使生态省建设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生态省建设的前提,立法对生态省建设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立法主要解决生态省建设“有法可依”的问题。作为生态省建设法制首要环节和前提的立法,它不仅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生态省建设的法律地位。通过生态省建设立法,可以确定生态省建设活动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可以就生态功能区、生态社区、绿色产业、清洁生产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中央准备今后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重要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管理办法》、《转基因活生物体进出口管理办法》、《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环境管理条例》、《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标识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金属尾矿综合利用法》、《废旧家电、废旧电脑回收利用法》、《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生物安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条例》等。计划建设生态省的少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在制定建设生态省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应该制定一个立法规划,逐步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

  需要建立健全的生态省地方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以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城乡规划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流域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法规;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以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以实施生态省建设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计划法和科学技术法(包括生态省建设规划、绿色产业、清洁生产等法律);以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发展政策、协调社会和环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及社会保障法;有关生态省建设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行政政策、技术政策等政策文件;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的规定,有关生态省建设活动原则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等。

  在制订生态省建设立法计划时,应该通过全面调查论证,针对生态省建设的特点和薄弱环节,确定生态省建设法制建设的重点领域,确定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顺序,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这些重点领域和优先顺序应该与生态省建设的重点政策相适应。例如,建设生态省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展生态产业,应该研究制定“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办法”、“无公害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生态园区(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等。要通过立法,从政策、税收等方面对绿色产业予以扶植,借鉴国外的环保补贴、税率优惠、奖励等有效做法,集中资金和技术力量支持本省的绿色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并打出品牌,参与国际竞争。要为绿色产品、资源市场建立法治秩序,推进资质认可。要为绿色产品、资源市场建立法治秩序,推进资质认可,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

  在1998年,美、德、英、法等11个工业发达国家有机食品销售总额已达135亿美元,2001年全球有机食品的市场规模约200亿美元,近10年来的平均销售增长率为25~30%。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供的数字,从1990~1999年,全国绿色食品由127种增加到1360种,实物产量从35万吨扩大到1100万吨,分别增加9倍和29倍。到2000年全国绿色食品产量达1500万吨,占食物商品市场份额3%,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到2001年,全国共有1217家农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的2400个产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其中A级产品2347个,AA级产品53个,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2000万吨。我国农业部将绿色食品划分为两个技术类别:A级和AA级。农业部于2002年制定的《关于加快绿色仪器发展的意见》,准备在近2年内完成绿色食品基础标准体系建设,包括11项通用准则性标准,11大类产品标准,100项生产技术规程。到2005年,我国绿色食品开发总量将达到4500万吨。国家计划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计划制定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等53项污染控制标准、修订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定36个方法标准、17个样品标准;还要加强生态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快环境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制订。不少省市已经制定有关绿色食品的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成立了“云南省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食用安全方面的法规。湖北省人民政府已经于2000年12月7日发布施行《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有关生态省人大和政府应该结合WTO中的环境与贸易问题,加强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认证、食品标准和环境标志等的法制建设,为本身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进出口绿色准入证创造条件。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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