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霁翔:完善法制工作保障文化遗产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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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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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至29日,国家文物局“全国文物法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记者就文化遗产领域法律建设方面的相关问题对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做了专访。 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
10月28日至29日,国家文物局“全国文物法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记者就文化遗产领域法律建设方面的相关问题对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做了专访。
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进展全面
单霁翔说,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标准构成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五年来,共出台了20余个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其中行政法规2个: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行政规章6个:分别是《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古人类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文物工作实际,也在积极推动地方文物行政立法工作。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正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他介绍说,法律的完善,使得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地下埋藏的文物受到了严格保护。馆藏文物的法律地位,以及文物收藏单位和主管部门对馆藏文物的保护责任,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间收藏文物的权利与责任,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得到了严格界定,文物市场也得到了规范。
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单霁翔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破坏和损毁文物的事件屡见不鲜,违法建设、盗掘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文物非法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旧城改造’工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实施‘推平头’式拆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高层建筑,使历史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单霁翔痛心地说。
他指出在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法规体系尚待完善。“我们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方法也还有待完善,计划性不强,调查研究不深入,前瞻性不够。”单霁翔不客气地指出问题,“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缺失较多,行业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体制建设尚待完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他说,虽然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文物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但在一些地区和文物工作的相关领域,文物行政管理体制的缺位没有能够保障文物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要求顺利落实。基础工作依然薄弱。家底不清,基础数据不准的情况尚未根本转变。文物宣传展示工作还须深入。一些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在面向社会、服务群众、普及文物知识等方面,与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要求和公众的需要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规范,在服务方面缺乏主动意识。
完善文化遗产法律框架体系
文化遗产事业领域的工作,只有赋予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单霁翔说,应该配合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加强立法工作,实现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他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要在依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奠定的基础上,充分吸纳近年来的立法经验,制定行政法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进一步丰富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内涵,大力发展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措施。
单霁翔透露,要借鉴长城保护专项立法的经验,保护京杭大运河和丝绸之路这两处保护方法和措施都具有很大特殊性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权威性,通过保护规划制度使特殊的保护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
他还介绍,将加强对保护规划和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因为规划和标准的编制实施,能够使法律的各项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定性定量的落实。单霁翔说,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制度,在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的同时,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进展全面
单霁翔说,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标准构成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五年来,共出台了20余个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其中行政法规2个: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行政规章6个:分别是《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古人类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文物工作实际,也在积极推动地方文物行政立法工作。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正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他介绍说,法律的完善,使得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地下埋藏的文物受到了严格保护。馆藏文物的法律地位,以及文物收藏单位和主管部门对馆藏文物的保护责任,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间收藏文物的权利与责任,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得到了严格界定,文物市场也得到了规范。
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单霁翔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破坏和损毁文物的事件屡见不鲜,违法建设、盗掘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文物非法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旧城改造’工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实施‘推平头’式拆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高层建筑,使历史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单霁翔痛心地说。
他指出在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法规体系尚待完善。“我们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方法也还有待完善,计划性不强,调查研究不深入,前瞻性不够。”单霁翔不客气地指出问题,“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缺失较多,行业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体制建设尚待完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他说,虽然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文物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但在一些地区和文物工作的相关领域,文物行政管理体制的缺位没有能够保障文物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要求顺利落实。基础工作依然薄弱。家底不清,基础数据不准的情况尚未根本转变。文物宣传展示工作还须深入。一些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在面向社会、服务群众、普及文物知识等方面,与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要求和公众的需要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规范,在服务方面缺乏主动意识。
完善文化遗产法律框架体系
文化遗产事业领域的工作,只有赋予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单霁翔说,应该配合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加强立法工作,实现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他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要在依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奠定的基础上,充分吸纳近年来的立法经验,制定行政法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进一步丰富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内涵,大力发展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措施。
单霁翔透露,要借鉴长城保护专项立法的经验,保护京杭大运河和丝绸之路这两处保护方法和措施都具有很大特殊性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权威性,通过保护规划制度使特殊的保护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
他还介绍,将加强对保护规划和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因为规划和标准的编制实施,能够使法律的各项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定性定量的落实。单霁翔说,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制度,在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的同时,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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