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房地产管理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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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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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西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以来,对有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问题,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消费者购房热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仍
自2000年西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以来,对有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问题,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消费者购房热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存在合同缺款少项,某些条款的约定显失公平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等问题,因此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近日,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在买受人和出卖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签约之前,应当给予买受人充分的阅读合同内容的时间,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不理解的应当给予详细解释,也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严禁先要求买受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填写合同内容的行为。
二、要保持商品房买卖行为的一致性。严禁办理合同备案、预购房抵押贷款以及在最终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交合同不一致现象发生。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对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的,合同第三条中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三个面积都必须填写,对于填写不完整的,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予备案。
四、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推荐采取第二种方式约定(一般为3%限制),不提倡约定为“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五、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时间、违约金的比率应当一致,以体现公平原则。对于约定时间、比率不一致的,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拒绝备案。
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地名办”申请,名称的变更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第十七条的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建议目前可行约定方式为“目前归全体业主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有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不提倡的约定方式为:(1)归出卖人(开发商);(2)归一户或部分业主;(3)归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没法律依据的第三方。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出卖人应当向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登记备案。
九、附件装饰、设备标准。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与房屋的建造成本及建成后的使用价值直接相关。双方要对每一部位及设备的适用材料、性能等具体标准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不能只作笼统的表述,以免因双方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
十、当事人签章必须由合同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由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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