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整体保护旧城 北京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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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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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记者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获悉,市人大开始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城市地理环境、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具有保护价值的
5月26日上午,记者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获悉,市人大开始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城市地理环境、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在草案中被明确规定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
其中,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而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保持旧城格局、风貌的完整、协调。旧城保护中,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的历史原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貌。此外,条例草案还指出,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条例草案还从五大方面提出了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些基本措施:首先,为有效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风貌,条例草案规定“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要求施工。”第二,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制度。三是规定了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风貌的具体措施。另外,为了维护群众知情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改善类建筑、保留类建筑、更新类建筑、整饰类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四是明确了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如明确规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等。五是关于逐步疏解旧城区的居住人口和功能,这也是名城保护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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