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多万买幢危楼 法院判定设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admin
2005-05-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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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80多万元,买了一幢有严重隐患的危楼!三亚南珠公寓在业主入住多年后,被发现整体倾斜,大楼并出现严重的墙体裂缝。大楼内人、财、物紧急撤离后,业主开始了长达两年的损害赔
花780多万元,买了一幢有严重隐患的危楼!三亚南珠公寓在业主入住多年后,被发现整体倾斜,大楼并出现严重的墙体裂缝。大楼内人、财、物紧急撤离后,业主开始了长达两年的损害赔偿之诉。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大楼的设计方———三亚市建筑设计院,被锁定为南珠公寓倾斜的主要责任人。
12年前买下“隐患”
三亚市河东区商品街七巷尾,有一幢南珠公寓,如今已经人去楼空。三年前,大楼业主———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的紧急通知,通知称:根据资料反映,该楼属危房,应整体拆除。通知要求业主,必须立即组织楼内各有关人、财、物的撤离。
此前两个月,石油公司已经感觉不妙。“我们这幢楼,怎么瞅都觉得是歪的。”公司员工称,不仅看起来斜,他们还发现大楼已出现严重的墙体裂缝。
公司立即委托一家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南珠公寓已发生位移倾斜,且该楼位移正处于加速增长期,其安全性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属危房;该楼已发生严重的墙体裂缝,已失去使用价值。
石油公司组织撤离后,不得不为这幢“离谱”的家产打一场官司。据悉,南珠公寓是石油公司在1993年底从南珠公司手里买下的,总价款783万余元。1994年7月,石油公司拿到房产证后,进驻该楼办公和住宿。
倾斜:因设计不当
石油公司得到的鉴定报告明确:“设计不当,是产生倾斜位移的根本原因。”
石油公司查悉,大楼的设计图纸,是由当时三亚市建设局下属的企事业法人———三亚市建筑设计室设计的。一年后,设计室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2001年3月,设计室更名为三亚市建筑设计院。
2003年3月4日,石油公司将三亚市建筑设计院、三亚市建设局,一并告上法庭。石油公司提出,设计院作为南珠公寓的设计单位,应承担设计不当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于设计之时,设计院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并属于三亚市建设局的下属单位,所以三亚市建设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设计不当”的鉴定结论,设计院认为,这是石油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结果,不符合证据规则。
大楼倾斜是否因为设计之误?经石油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与此前的大同小异。
对这一鉴定,设计院仍持有异议。理由是,大楼倾斜不能排除施工原因。
一审法院认定,南珠公寓的倾斜,主要责任是设计方基础设计不当所致;但不排除其它因素。一审因此判定,由三亚市建筑设计院承担60%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石油公司自负。
建设局无连带责任?
对一审的责任认定,石油公司坚持,设计院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建设局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大楼倾斜主要原因是设计不当,同时不完全排除有其他因素,是合适的。但原审认定设计院承担60%的损失赔偿比例,不能体现设计院因“设计不当”导致大楼倾斜的主要责任。二审因此判定,由设计院承担80%的损失赔偿责任。
经评估机构的评估,南珠公寓按折旧后的现时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继续使用的损失额为284余万元;拆除费为22万多元。因此,设计院应向石油公司赔偿约245万余元。
就建设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认为,虽然设计院在设计该楼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已具备了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建设局作为设计院的主管部门,与大楼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12年前买下“隐患”
三亚市河东区商品街七巷尾,有一幢南珠公寓,如今已经人去楼空。三年前,大楼业主———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的紧急通知,通知称:根据资料反映,该楼属危房,应整体拆除。通知要求业主,必须立即组织楼内各有关人、财、物的撤离。
此前两个月,石油公司已经感觉不妙。“我们这幢楼,怎么瞅都觉得是歪的。”公司员工称,不仅看起来斜,他们还发现大楼已出现严重的墙体裂缝。
公司立即委托一家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南珠公寓已发生位移倾斜,且该楼位移正处于加速增长期,其安全性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属危房;该楼已发生严重的墙体裂缝,已失去使用价值。
石油公司组织撤离后,不得不为这幢“离谱”的家产打一场官司。据悉,南珠公寓是石油公司在1993年底从南珠公司手里买下的,总价款783万余元。1994年7月,石油公司拿到房产证后,进驻该楼办公和住宿。
倾斜:因设计不当
石油公司得到的鉴定报告明确:“设计不当,是产生倾斜位移的根本原因。”
石油公司查悉,大楼的设计图纸,是由当时三亚市建设局下属的企事业法人———三亚市建筑设计室设计的。一年后,设计室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2001年3月,设计室更名为三亚市建筑设计院。
2003年3月4日,石油公司将三亚市建筑设计院、三亚市建设局,一并告上法庭。石油公司提出,设计院作为南珠公寓的设计单位,应承担设计不当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于设计之时,设计院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并属于三亚市建设局的下属单位,所以三亚市建设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设计不当”的鉴定结论,设计院认为,这是石油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结果,不符合证据规则。
大楼倾斜是否因为设计之误?经石油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与此前的大同小异。
对这一鉴定,设计院仍持有异议。理由是,大楼倾斜不能排除施工原因。
一审法院认定,南珠公寓的倾斜,主要责任是设计方基础设计不当所致;但不排除其它因素。一审因此判定,由三亚市建筑设计院承担60%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石油公司自负。
建设局无连带责任?
对一审的责任认定,石油公司坚持,设计院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建设局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大楼倾斜主要原因是设计不当,同时不完全排除有其他因素,是合适的。但原审认定设计院承担60%的损失赔偿比例,不能体现设计院因“设计不当”导致大楼倾斜的主要责任。二审因此判定,由设计院承担80%的损失赔偿责任。
经评估机构的评估,南珠公寓按折旧后的现时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继续使用的损失额为284余万元;拆除费为22万多元。因此,设计院应向石油公司赔偿约245万余元。
就建设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认为,虽然设计院在设计该楼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已具备了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建设局作为设计院的主管部门,与大楼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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