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亟待立法
admin
20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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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自然界中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科学院院长陈勇向大会建议,国家应该加快湿地保护的立法程序,确保我国的
湿地是自然界中最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科学院院长陈勇向大会建议,国家应该加快湿地保护的立法程序,确保我国的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陈勇说,目前我国湿地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湿地面积急剧减少。二是湿地结构受损,功能退化。三是湿地污染日益加重,湿地生态功能下降。
据了解,我国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仍散见在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这就使得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对湿地的保护缺乏宏观的协调性、一致性。
陈勇建议,应根据我国湿地管理、利用现状,建立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陈勇强调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于湿地既具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很多时候,湿地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不能在同一时点上产生,经济效益的实现意味着生态效益的终结,因此,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追求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对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因开发利用资源而遭到破坏的湿地除了实施生态补偿费制度外,还必须限期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平衡。
陈勇说,目前我国湿地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湿地面积急剧减少。二是湿地结构受损,功能退化。三是湿地污染日益加重,湿地生态功能下降。
据了解,我国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仍散见在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这就使得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对湿地的保护缺乏宏观的协调性、一致性。
陈勇建议,应根据我国湿地管理、利用现状,建立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陈勇强调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于湿地既具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很多时候,湿地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不能在同一时点上产生,经济效益的实现意味着生态效益的终结,因此,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追求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对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因开发利用资源而遭到破坏的湿地除了实施生态补偿费制度外,还必须限期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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