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长:中国应6措施加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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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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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在世界范围内明显加快,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城市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文化遗产所承担
20世纪50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在世界范围内明显加快,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城市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文化遗产所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在世界很多地方,尤其是亚太地区和像中国这样的文物大国,如何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好文化遗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及意义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厚的文化遗产,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先后公布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已有世界遗产3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27处。公布了103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各类博物馆2300余座,近年又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大型综合性和专题性博物馆,形成了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1982年颁布的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文物保护法》,标志着中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已经形成。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标志着中国开始建立起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城等多层次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但是,在经济蒸蒸日上的同时,很多城市景观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一些传承千百年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随着人类心理、自然环境和社区活动的改变而陷入危机,一些历史地段迅速消失,很多传统民间文化遗产面临消亡。
目前,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主要表现为:
第一,城市规划编制思路亟须改进。面对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历史性城市的总体规划往往仍然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使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城区的扩展出现“摊大饼”趋势,于是各类“城市病”开始凸显,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规划的弱势与市场力量的强势带来很多综合问题。
第二,“千城一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特色危机”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共性问题。不少城市规划设计手法抄袭趋同,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致使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单调的新建筑群所淹没。
第三,“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旧城区是城市中历史记忆保持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高价争夺的黄金地段。一些城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在旧城区内兴建高层建筑,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到破坏。
第四,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近年来,一些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却很少考虑它与环境的文化关系,大部分设计既无历史文化内涵,也无建筑创作意境可言,导致历史地段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的逐渐失落。
第五,穿城式交通道路的建设破坏了旧城道路格局。一些历史城市为了满足高速、快捷的城市交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拆房修路,采取拓宽传统街道,在旧城建设穿城式交通干道和立体交叉道路系统,使“曲径变通途”,改变了旧城空间形态及街巷肌理,导致传统道路格局的破坏。
第六,错位开发使文化遗产受到伤害。一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面临游客超载、错位开发的严重威胁。“人满为患”,大量游人的涌入使文化遗产地不堪重负,给文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楼满为患”,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严重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
城市最重要的文化遗产是城市遗存的建筑物。城市遗存的建筑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历史的缩影,也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在城市的建设、发展中,保护好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筑,对于增加城市的综合文化魅力、吸引游人观光游览、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与举措
反思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当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保存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经济利益应该做出必要的让步,不论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利益,都必须为保护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做出牺牲。为此,我们需要依靠立法和法律的威慑力来维护文化遗产的安全性。从国际经验来看,欧洲许多国家具有非常明确的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思路,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的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住宅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所以,城市的有关法律以及发展规划应与保护理念结合,形成平衡与和谐的发展格局,使城市在动态变化中,始终保持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意识,维护城市记忆所必须的物质依托。
另外,我们必须关注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恶化及应对方法。2005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5届大会发表了《西安宣言》,提出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范围,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以及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宣言》认为,在保护理念和保护范围得到了科学的拓宽后,文化遗产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它如同在文化遗产周围搭建了牢固的保护屏障,其作用是不仅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而且有利于保护遗产环境中动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巩固和加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
目前,国家文物局越来越重视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在重要历史建筑、古迹遗址周围设立保护区、缓冲带或建设控制地带等,取得了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初步成效。此外,还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健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法治是保证,要不断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理论研究工作,确保法律手段和理论研究在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文物局把加强法制建设列入工作重点,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设立了政策法规司,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注意到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应以立法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以法规进行制约、指导和引导。制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理念,规范行为,指导操作。
二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研究编制。由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保护规划的编制严重滞后。如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138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中已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的仅有16处,占11.6%,目前正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的46处,占1/3,两项合计不足45%,严重不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大力度,尽快使列入保护单位的各类文化遗产均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近年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建筑研究所等规划编制机构,坚持工作在遗址保护的第一线,在开展前期调研和探索编制保护规划的理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批高质量、可行性强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保护规划。同时,要推动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国家管理层面的实施规划的措施,使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三是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城市大遗址等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通过启动和实施重点项目,完成一批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的示范工程,逐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自然、人文和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社会、生态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2005年,国家为大遗址保护设立了每年2.5亿的专项保护资金,加大了大遗址的保护实施力度。近两年,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先后实施了高句丽遗址、殷墟遗址和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环境整治,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这些实践使我们更加坚信,保护的成果完全可以为所在城市创造良好环境,改善当地人民生活,发挥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效果。
科学有效地保护城市文化遗产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好坏,关键在于决策。城市文化遗产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历史文化素养,本着对历史、对城市、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对所在城市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和调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的定位,合理设计城市传统历史区域和新兴现代区域,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使文化遗产为城市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探索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区域规划,缓解在城市性质、规模、布局方面过于集中的压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发展的财富、资本和动力。要通过整合资源,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促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将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
二、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新城扩建和旧城改造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区,是城市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首选模式。北京市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构筑市区与多个新城相联系的新的城市形态,有利于保护与建设互不干扰、相得益彰。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同时,要对旧城内的传统建筑加强日常修缮、对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加以改善。特别是要动员社会资金,以自助方式进行小规模整治与改造,这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和原有社区结构。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城市文化遗产。一是在重要文化遗产周围设立保护范围及缓冲区,像北京的故宫、天坛等均有保护范围和缓冲区。苏州则划定了“一城二线三片”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并确定了45个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此外,中国的南京、法国的巴黎、摩洛哥的菲斯古城等,都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控高规划以保护原有城市空间形态,维护城市景观的完整性。二是尊重城市原有路网格局。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的有关城市规划的《雅典宪章》指出,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旧城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传统街巷肌理,避免形成超大规模的街坊;在规划上要防止城市快速路穿越,避免破坏原有的路网格局;严格控制旧城内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形成对旧城未来交通格局的有力支撑。三是加强城市考古研究工作,将城市作为考古的重点对象。
四、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期性的建设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同时,高度重视城市化的发展带来文化的趋同问题,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和区域文化的差异,重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五、在扩大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同时,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不断扩大,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之后,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等新视点又引起人们关注。应继续加强研究,把更多的反映人类社会进程的文化遗产列入保护之列,其中包括近代工业建筑的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传之久远,造福子孙后代。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就要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人类现代生活,发挥更大作用。博物馆等文化遗产开放单位,要积极举办各种展览,搭建多种平台,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成就。
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公共形象,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动员。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为此,2004年以来,全国性博物馆、纪念馆对未成年人等实行免费参观,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则在“文化遗产日”等节日实行免费开放,同时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所有这些,对于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
(作者:国家文物局局长)
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及意义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厚的文化遗产,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先后公布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已有世界遗产3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27处。公布了103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各类博物馆2300余座,近年又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大型综合性和专题性博物馆,形成了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1982年颁布的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文物保护法》,标志着中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已经形成。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标志着中国开始建立起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城等多层次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但是,在经济蒸蒸日上的同时,很多城市景观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一些传承千百年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随着人类心理、自然环境和社区活动的改变而陷入危机,一些历史地段迅速消失,很多传统民间文化遗产面临消亡。
目前,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主要表现为:
第一,城市规划编制思路亟须改进。面对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历史性城市的总体规划往往仍然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使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城区的扩展出现“摊大饼”趋势,于是各类“城市病”开始凸显,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规划的弱势与市场力量的强势带来很多综合问题。
第二,“千城一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特色危机”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共性问题。不少城市规划设计手法抄袭趋同,追求大体量的建筑物、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致使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单调的新建筑群所淹没。
第三,“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旧城区是城市中历史记忆保持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高价争夺的黄金地段。一些城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在旧城区内兴建高层建筑,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到破坏。
第四,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近年来,一些建筑设计过分强调个体的面孔与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独特和怪异,却很少考虑它与环境的文化关系,大部分设计既无历史文化内涵,也无建筑创作意境可言,导致历史地段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的逐渐失落。
第五,穿城式交通道路的建设破坏了旧城道路格局。一些历史城市为了满足高速、快捷的城市交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拆房修路,采取拓宽传统街道,在旧城建设穿城式交通干道和立体交叉道路系统,使“曲径变通途”,改变了旧城空间形态及街巷肌理,导致传统道路格局的破坏。
第六,错位开发使文化遗产受到伤害。一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面临游客超载、错位开发的严重威胁。“人满为患”,大量游人的涌入使文化遗产地不堪重负,给文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楼满为患”,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严重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
城市最重要的文化遗产是城市遗存的建筑物。城市遗存的建筑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历史的缩影,也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在城市的建设、发展中,保护好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筑,对于增加城市的综合文化魅力、吸引游人观光游览、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与举措
反思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当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保存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经济利益应该做出必要的让步,不论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利益,都必须为保护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做出牺牲。为此,我们需要依靠立法和法律的威慑力来维护文化遗产的安全性。从国际经验来看,欧洲许多国家具有非常明确的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思路,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的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住宅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所以,城市的有关法律以及发展规划应与保护理念结合,形成平衡与和谐的发展格局,使城市在动态变化中,始终保持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意识,维护城市记忆所必须的物质依托。
另外,我们必须关注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恶化及应对方法。2005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5届大会发表了《西安宣言》,提出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范围,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以及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宣言》认为,在保护理念和保护范围得到了科学的拓宽后,文化遗产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它如同在文化遗产周围搭建了牢固的保护屏障,其作用是不仅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而且有利于保护遗产环境中动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巩固和加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
目前,国家文物局越来越重视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在重要历史建筑、古迹遗址周围设立保护区、缓冲带或建设控制地带等,取得了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初步成效。此外,还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健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法治是保证,要不断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理论研究工作,确保法律手段和理论研究在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文物局把加强法制建设列入工作重点,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设立了政策法规司,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注意到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应以立法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以法规进行制约、指导和引导。制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理念,规范行为,指导操作。
二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研究编制。由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保护规划的编制严重滞后。如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138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中已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的仅有16处,占11.6%,目前正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的46处,占1/3,两项合计不足45%,严重不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大力度,尽快使列入保护单位的各类文化遗产均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近年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建筑研究所等规划编制机构,坚持工作在遗址保护的第一线,在开展前期调研和探索编制保护规划的理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批高质量、可行性强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保护规划。同时,要推动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国家管理层面的实施规划的措施,使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三是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城市大遗址等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通过启动和实施重点项目,完成一批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的示范工程,逐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自然、人文和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社会、生态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2005年,国家为大遗址保护设立了每年2.5亿的专项保护资金,加大了大遗址的保护实施力度。近两年,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先后实施了高句丽遗址、殷墟遗址和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环境整治,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这些实践使我们更加坚信,保护的成果完全可以为所在城市创造良好环境,改善当地人民生活,发挥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效果。
科学有效地保护城市文化遗产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好坏,关键在于决策。城市文化遗产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历史文化素养,本着对历史、对城市、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对所在城市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和调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的定位,合理设计城市传统历史区域和新兴现代区域,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使文化遗产为城市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探索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区域规划,缓解在城市性质、规模、布局方面过于集中的压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发展的财富、资本和动力。要通过整合资源,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促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将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
二、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新城扩建和旧城改造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区,是城市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的首选模式。北京市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构筑市区与多个新城相联系的新的城市形态,有利于保护与建设互不干扰、相得益彰。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同时,要对旧城内的传统建筑加强日常修缮、对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加以改善。特别是要动员社会资金,以自助方式进行小规模整治与改造,这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和原有社区结构。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城市文化遗产。一是在重要文化遗产周围设立保护范围及缓冲区,像北京的故宫、天坛等均有保护范围和缓冲区。苏州则划定了“一城二线三片”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并确定了45个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此外,中国的南京、法国的巴黎、摩洛哥的菲斯古城等,都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控高规划以保护原有城市空间形态,维护城市景观的完整性。二是尊重城市原有路网格局。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的有关城市规划的《雅典宪章》指出,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旧城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传统街巷肌理,避免形成超大规模的街坊;在规划上要防止城市快速路穿越,避免破坏原有的路网格局;严格控制旧城内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形成对旧城未来交通格局的有力支撑。三是加强城市考古研究工作,将城市作为考古的重点对象。
四、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期性的建设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同时,高度重视城市化的发展带来文化的趋同问题,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和区域文化的差异,重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五、在扩大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同时,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不断扩大,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之后,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等新视点又引起人们关注。应继续加强研究,把更多的反映人类社会进程的文化遗产列入保护之列,其中包括近代工业建筑的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传之久远,造福子孙后代。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就要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人类现代生活,发挥更大作用。博物馆等文化遗产开放单位,要积极举办各种展览,搭建多种平台,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成就。
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公共形象,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动员。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为此,2004年以来,全国性博物馆、纪念馆对未成年人等实行免费参观,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则在“文化遗产日”等节日实行免费开放,同时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分享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所有这些,对于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积极的作用。
(作者:国家文物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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