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入世开放历程回顾
admin
2006-12-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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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一 电影《天下无贼》:傻根即将离开他修了多年庙的藏乡回家娶媳妇,临走,他对着旷野喊“富贵、玉兰,你们都出来吧,俺要走了,以后你们就再也看不到俺啦!”就在观众疑惑的时候,
镜头一 电影《天下无贼》:傻根即将离开他修了多年庙的藏乡回家娶媳妇,临走,他对着旷野喊“富贵、玉兰,你们都出来吧,俺要走了,以后你们就再也看不到俺啦!”就在观众疑惑的时候,镜头里出现了两匹狼的身影,并嚎叫了两声,象是呼应。
镜头二 五年前的11月21日,举国欢庆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人们一边就象小的时候设想到2000年实现共产主义一样,想象着五年后的中国将会是怎样怎样一幅图景。另一边各方面都在给大家提醒“狼来了”,要“与狼共舞”必须要做好怎样的准备。
五年来的变化也许是潜移默化也许是渗水入沙,总之就象龙永图一年前就感叹的,“中国人对WTO已经失去了热情。”而对很多行业来讲,“狼”已经成了“富贵、玉兰”,建筑设计行业正是这样。
建筑设计行业的开放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了,所以这五年可能真的没有什么更新鲜更值得一提的事,除了境外公司在国内的“商业存在”因为一直有悬念,还被各方面所关注。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时刻有必要简单地把境外公司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性规定给以总结回述,从中看出这一演变过程。
入世以来有关境外公司在中国从事设计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入世文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当即公布,其中有关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部分内容——跨境交付:不作承诺;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商业存在: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1.全部由外国投资和/(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2002年9月27日,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并于12月1日执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对外商合资和独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条件是独资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数的1/4;合资企业不少于1/8。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对香港优先开放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同时,还对香港投资者降低了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2003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4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筑业、设计及城市规划企业。
2004年5月10日,《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要求外国企业从事工程设计,必须选择一家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
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放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有关条件。即申请在内地设立外资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此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10日,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于12月11日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前114号令中所规定的“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变更为“目前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镜头二 五年前的11月21日,举国欢庆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人们一边就象小的时候设想到2000年实现共产主义一样,想象着五年后的中国将会是怎样怎样一幅图景。另一边各方面都在给大家提醒“狼来了”,要“与狼共舞”必须要做好怎样的准备。
五年来的变化也许是潜移默化也许是渗水入沙,总之就象龙永图一年前就感叹的,“中国人对WTO已经失去了热情。”而对很多行业来讲,“狼”已经成了“富贵、玉兰”,建筑设计行业正是这样。
建筑设计行业的开放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了,所以这五年可能真的没有什么更新鲜更值得一提的事,除了境外公司在国内的“商业存在”因为一直有悬念,还被各方面所关注。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时刻有必要简单地把境外公司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性规定给以总结回述,从中看出这一演变过程。
入世以来有关境外公司在中国从事设计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入世文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当即公布,其中有关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部分内容——跨境交付:不作承诺;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商业存在: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1.全部由外国投资和/(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2002年9月27日,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并于12月1日执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对外商合资和独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条件是独资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数的1/4;合资企业不少于1/8。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对香港优先开放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同时,还对香港投资者降低了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2003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4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筑业、设计及城市规划企业。
2004年5月10日,《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要求外国企业从事工程设计,必须选择一家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
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放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有关条件。即申请在内地设立外资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此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10日,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于12月11日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前114号令中所规定的“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变更为“目前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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