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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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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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五周年。按照入世承诺,建筑业将结束入世过渡期,迎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回顾过去五年,中国政府在履行承诺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了入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五周年。按照入世承诺,建筑业将结束入世过渡期,迎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回顾过去五年,中国政府在履行承诺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了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建筑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建筑业的对外开放,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探索阶段,逐步进入稳步健康的发展阶段。建筑业发展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空前活跃,交易规模大幅度增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健全,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建筑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行业整体竞争力不断提高,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作出了贡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近日撰写《中国建筑业的对外开放》,回顾中国建筑业这五年来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斐然成绩,本报授权发布。本报将分三次刊出,今天刊出该文的第一部分。
□历史背景
中国的对外开放是以建立经济特区为开放“窗口”而开始的,以后逐步扩大到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开发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对外开放的力度明显加大,中国的对外开放地域从经济特区到沿海开放城市,进而扩大到沿边、沿江地带直至内陆省会城市、地区,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从东部到中部、西部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建筑业是我国80年代实行改革政策后最早开放的行业之一。从1984年开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改变了过去的由政府行政分配任务的做法,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为有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包工程提供了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是我国利用世行贷款进行的第一个国际招标项目,日本大成公司在该工程的国际招标中依法中标,从此拉开了境外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序幕。
随着中国吸引外资的增多,外国企业在工程承包中带来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方式,掀起了国内建筑企业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热潮,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到在工程项目承包中吸收借鉴境外企业先进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必要性。建筑业作为中国实行改革政策后最早开放的行业,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领域开始了对外开放的探索阶段。
□对外开放政策制定
为有效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中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中国政府在允许外方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主体方式上以及活动范围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有关设计领域的市场准入规定。以规范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从事设计活动的主体方式为重心,对外国设计的市场准入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外国设计机构从业活动的规定。1986年,原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国设计机构在国内设计的项目范围,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外方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2000年,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对中外合作设计机构从业活动的规定。1992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允许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与中国境内设计单位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2000年,为了促进工程设计专业化的发展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和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有关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准入规定。围绕外国企业直接承包工程以及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方式,做出以下两方面规定:一是关于外国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规定。为了规范日益增多的外国企业从业活动,1994年建设部颁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但承包工程地域以及承包工程范围(四类项目)受到限制,从业活动需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二是关于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规定。1995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高于内资企业,并具有承包外资项目的义务。
从以上对外开放初期的政策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处于不断的探索状态,在允许外国企业进入的主体方式上,与国内企业的要求并不同步。对于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是否具有真正的进步意义并不确定。因此,在设计和施工领域普遍限制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对于中外合作设计、施工的方式,由于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吸引外方的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提高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则采取肯定的态度。这些规定推动了建筑业改革开放的进程,对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以稳妥、务实以及积极的态度提出市场准入承诺,提供了实践经验。中国加入WTO后,以上法规文件废止。
□对外开放成果
在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引导下,境外承包商开始进入中国建筑市场。主要表现在以外国企业或设计机构身份在中国境内进行从业活动,同时,涌现了大量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
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情况看,截至2000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境外建筑业企业(包括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资质证书)共有136家,分别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公司最多,超过总数的50.74%%;其次是日本,有18家企业,占总数的13.2%%;其余国家的企业为10家以下。至2002年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跨地域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共78家,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从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数量来看,香港公司虽然数量较多,但承包工程额并不是很大,所做的项目基本以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为主,多为分包项目,工程总承包方式并不多。日本公司数量其次,承包的工程项目基本以日本投资工程项目为主。而美国、日本、德国的建筑公司均为世界知名大型承包商,在全球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排行榜榜上有名。如美国的柏克德、福陆丹尼尔公司、日本的大林组、清水建设、德国的旭普林等,这些承包公司的数量不多,承包工程的项目数量也较少,但工程承包额很大,且多采取项目管理以及总承包方式。
由于我国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有限制,因此以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商投资的大型工业项目、外商投资的高档楼宇总承包项目,日本、韩国的民间投资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有特定合作关系(因生产技术秘密等原因)以及使用特殊进口施工设备项目(在疏浚、地下等工程中,使用国外大型高科技施工设备项目)。
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来看,一共有10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等经济发达及沿海开放地区,西北部地区相对比较少。外方投资者主要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香港为最多,其次为美国、台湾、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由于我国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上的相关材料、技术、工艺等能力不强,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的高档楼宇、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越来越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其材料、技术、管理等优势,承包工程项目3/4集中在装饰装修的工程承包项目上。而从其级别上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多集中在二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定位于从事中小型工程的专业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工程活动上。
截至2002年底,共批准中外合资设计企业134家,其中,港澳台企业117家,外商独资企业9家,港澳台独资企业8家。
从1986年中国提出了复关申请以来,中国开始了全方位、多层次与世界各地发展经贸往来,逐步加入了一大批国际公约和条约,与近10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投资协议”,与160多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90年代,中国加入了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新世纪以后,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标志,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之中。建筑业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有关建筑业入世承诺
关于建筑设计服务——
市场准入承诺:关于对于方案设计的市场准入没有限制;除方案设计以外的设计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允许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国民待遇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市场准入承诺: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以下四类项目:全部由外国投资或拨款资助的建设项目;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等于或超过50%%中外合营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少于50%%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项目;由中方投资,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由中外建设企业联合承接。
国民待遇承诺: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建筑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国内企业的差别要求;取消对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要求。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制定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2002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了第113号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114号令《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后,又相继出台了113号令的实施意见以及补充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活动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外商投资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法律规范。
以上规定,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领域确定了以下准入原则: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展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设立企业法人,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形式有三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允许承包四类建筑工程。外商独资、合资、合作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同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设计和建筑企业的资质取得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考虑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做好入世前后对外开放法规政策的衔接工作,对于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内容包括:允许外资企业直接申报相应资质等级;放宽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中聘用的项目经理以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允许外国企业在申报资质时申报海外工程业绩。同时,在相关规定中设置了较长时间实施113号令的过渡期,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顺利完成企业设立和资质申请工作创造了条件。
□入世五年来外资企业发展状况
入世后建筑业对外开放法规政策的出台,从国内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建筑业对外开放、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合法地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国民待遇,与国内企业实行统一的资质标准,初步实现了内外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并轨。对外开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国建筑市场的巨大潜力,对于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以及在资金、设备、技术方面占有优势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来说,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境外公司纷纷抢摊中国市场。
20世纪90年代的“北京十大建筑”,中外合作建设的只占4项。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北京的标志性建筑中,外国建筑师参与设计的约占了九成。北京目前的超高层办公楼,京广中心、京城大厦、国贸中心,以及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新址、国家游泳中心(奥运水立方)、国家体育馆(奥运鸟巢)项目等,均采用境外建筑师的方案。
据建设部初步统计,截至2006年10月,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企业,其中,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数量已达1400多家,远远超过了入世之前的企业数量。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的企业都达到100家左右。全球最大的225家国际承包商中,很多企业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布更加广泛,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都可以找到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在中国承包的工程项目。其中,经济发展较快的上海、江苏和北京成为外商建筑企业最为集中的省市,分别设有外商投资企业200多家。外资建筑企业在中国的自主经营权利得到全面承认。在1400多家外资企业当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资控股企业达700多家,充分显示了中国建筑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未完待续)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历史背景
中国的对外开放是以建立经济特区为开放“窗口”而开始的,以后逐步扩大到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开发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对外开放的力度明显加大,中国的对外开放地域从经济特区到沿海开放城市,进而扩大到沿边、沿江地带直至内陆省会城市、地区,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从东部到中部、西部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建筑业是我国80年代实行改革政策后最早开放的行业之一。从1984年开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改变了过去的由政府行政分配任务的做法,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为有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包工程提供了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是我国利用世行贷款进行的第一个国际招标项目,日本大成公司在该工程的国际招标中依法中标,从此拉开了境外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序幕。
随着中国吸引外资的增多,外国企业在工程承包中带来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方式,掀起了国内建筑企业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热潮,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到在工程项目承包中吸收借鉴境外企业先进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必要性。建筑业作为中国实行改革政策后最早开放的行业,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领域开始了对外开放的探索阶段。
□对外开放政策制定
为有效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中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中国政府在允许外方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主体方式上以及活动范围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有关设计领域的市场准入规定。以规范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从事设计活动的主体方式为重心,对外国设计的市场准入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外国设计机构从业活动的规定。1986年,原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国设计机构在国内设计的项目范围,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外方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2000年,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对中外合作设计机构从业活动的规定。1992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允许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与中国境内设计单位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2000年,为了促进工程设计专业化的发展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和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有关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准入规定。围绕外国企业直接承包工程以及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方式,做出以下两方面规定:一是关于外国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规定。为了规范日益增多的外国企业从业活动,1994年建设部颁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但承包工程地域以及承包工程范围(四类项目)受到限制,从业活动需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二是关于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规定。1995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高于内资企业,并具有承包外资项目的义务。
从以上对外开放初期的政策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处于不断的探索状态,在允许外国企业进入的主体方式上,与国内企业的要求并不同步。对于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是否具有真正的进步意义并不确定。因此,在设计和施工领域普遍限制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对于中外合作设计、施工的方式,由于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吸引外方的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提高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则采取肯定的态度。这些规定推动了建筑业改革开放的进程,对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以稳妥、务实以及积极的态度提出市场准入承诺,提供了实践经验。中国加入WTO后,以上法规文件废止。
□对外开放成果
在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引导下,境外承包商开始进入中国建筑市场。主要表现在以外国企业或设计机构身份在中国境内进行从业活动,同时,涌现了大量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
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情况看,截至2000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境外建筑业企业(包括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资质证书)共有136家,分别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公司最多,超过总数的50.74%%;其次是日本,有18家企业,占总数的13.2%%;其余国家的企业为10家以下。至2002年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跨地域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共78家,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从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数量来看,香港公司虽然数量较多,但承包工程额并不是很大,所做的项目基本以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为主,多为分包项目,工程总承包方式并不多。日本公司数量其次,承包的工程项目基本以日本投资工程项目为主。而美国、日本、德国的建筑公司均为世界知名大型承包商,在全球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排行榜榜上有名。如美国的柏克德、福陆丹尼尔公司、日本的大林组、清水建设、德国的旭普林等,这些承包公司的数量不多,承包工程的项目数量也较少,但工程承包额很大,且多采取项目管理以及总承包方式。
由于我国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有限制,因此以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商投资的大型工业项目、外商投资的高档楼宇总承包项目,日本、韩国的民间投资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有特定合作关系(因生产技术秘密等原因)以及使用特殊进口施工设备项目(在疏浚、地下等工程中,使用国外大型高科技施工设备项目)。
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来看,一共有10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等经济发达及沿海开放地区,西北部地区相对比较少。外方投资者主要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香港为最多,其次为美国、台湾、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由于我国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上的相关材料、技术、工艺等能力不强,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的高档楼宇、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越来越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其材料、技术、管理等优势,承包工程项目3/4集中在装饰装修的工程承包项目上。而从其级别上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多集中在二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定位于从事中小型工程的专业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工程活动上。
截至2002年底,共批准中外合资设计企业134家,其中,港澳台企业117家,外商独资企业9家,港澳台独资企业8家。
从1986年中国提出了复关申请以来,中国开始了全方位、多层次与世界各地发展经贸往来,逐步加入了一大批国际公约和条约,与近10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投资协议”,与160多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90年代,中国加入了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新世纪以后,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标志,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之中。建筑业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有关建筑业入世承诺
关于建筑设计服务——
市场准入承诺:关于对于方案设计的市场准入没有限制;除方案设计以外的设计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允许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国民待遇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市场准入承诺: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以下四类项目:全部由外国投资或拨款资助的建设项目;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等于或超过50%%中外合营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少于50%%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项目;由中方投资,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由中外建设企业联合承接。
国民待遇承诺: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建筑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国内企业的差别要求;取消对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要求。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制定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2002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了第113号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114号令《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后,又相继出台了113号令的实施意见以及补充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活动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外商投资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法律规范。
以上规定,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领域确定了以下准入原则: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展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设立企业法人,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形式有三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允许承包四类建筑工程。外商独资、合资、合作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同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设计和建筑企业的资质取得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考虑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做好入世前后对外开放法规政策的衔接工作,对于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内容包括:允许外资企业直接申报相应资质等级;放宽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中聘用的项目经理以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允许外国企业在申报资质时申报海外工程业绩。同时,在相关规定中设置了较长时间实施113号令的过渡期,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顺利完成企业设立和资质申请工作创造了条件。
□入世五年来外资企业发展状况
入世后建筑业对外开放法规政策的出台,从国内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建筑业对外开放、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合法地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国民待遇,与国内企业实行统一的资质标准,初步实现了内外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并轨。对外开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国建筑市场的巨大潜力,对于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以及在资金、设备、技术方面占有优势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来说,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境外公司纷纷抢摊中国市场。
20世纪90年代的“北京十大建筑”,中外合作建设的只占4项。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北京的标志性建筑中,外国建筑师参与设计的约占了九成。北京目前的超高层办公楼,京广中心、京城大厦、国贸中心,以及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新址、国家游泳中心(奥运水立方)、国家体育馆(奥运鸟巢)项目等,均采用境外建筑师的方案。
据建设部初步统计,截至2006年10月,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企业,其中,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数量已达1400多家,远远超过了入世之前的企业数量。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的企业都达到100家左右。全球最大的225家国际承包商中,很多企业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布更加广泛,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都可以找到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在中国承包的工程项目。其中,经济发展较快的上海、江苏和北京成为外商建筑企业最为集中的省市,分别设有外商投资企业200多家。外资建筑企业在中国的自主经营权利得到全面承认。在1400多家外资企业当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资控股企业达700多家,充分显示了中国建筑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未完待续)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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