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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制度的提案

admin 2009-03-11 来源: 网
案 由: 关于建立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环保部研究办理,卫生部会同办理 提案人: 农工党中央 主题词: 保健 标准 提案形式: 党派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 0289 号

案 由: 关于建立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环保部研究办理,卫生部会同办理

提案人: 农工党中央

主题词: 保健 标准

提案形式: 党派

内 容:
     2007年11月5日,卫生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等1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明确提出了"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我国高度重视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总体来看,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尚难以完全胜任有效保障公众健康的任务,亟需加快改革,建立以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制度。
     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尚未确立保障公众健康的中心地位。截止2007年,我国累计制定了各类环境保护标准1007项,但这些环境标准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公众健康的内容,造成国家环境保护与健康管理综合政策缺乏有效支撑,未能形成以健康风险防范和预警为目标的环境监测体系。二是制定环境标准体系的工作部门过于单一。环境与健康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但现行环境标准的制定者仅有环保部门一家,造成了单从环境角度制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公众健康问题的局面。三是国家与地方的环境标准存在着脱节现象。环境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个层次。国家标准是基础,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家标准中未明确的环境标准,或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环境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与国家标准明显脱节现象。环境基础好的地方不愿意提高地方环境标准,工业发达的地方也不愿意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对加强环境管理、维护公众健康的有效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构建环境标准体系。设立国家环境标准制定的专门工作机构,由环保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以保障公众健康为中心对我国现行环境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修订规划。同时,确立环境标准在环境基本法中的法律地位,固定以公众健康为中心的环境标准体系,确定以公众健康项目和生活环境项目为环境标准的基本类型。
     二、制定专门的保障公众健康的环境标准。制定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首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尽快将涉及公众健康的特定标准纳入环境标准体系之中。建议加快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力度,积极研究制订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价与判定标准、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的监测标准、环境健康影响评价与风险评估标准、饮用水和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卫生学评价标准、土壤生物性污染标准、环境污染物与健康影响指标检测标准、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标准等。
     三、建立执行环境标准的有效协调工作机制。环境标准,不是单纯的环保部门标准,而是各相关部门共同执行与维护的国家标准。从国家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建立卫生、环保、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必须进行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合理划分。建立合理、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是制定和执行"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体系的根本保障。
     四、制定、执行"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环境标准体系,必须高度重视公众的参与。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质量紧密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制定和执行"以公众健康保障为中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应开辟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同时,构建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积极吸引公众参与环境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为环境标准颁布后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来 源: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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