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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开征“步入”利益纠葛深水区

admin 2010-12-15 来源: 网
由于巨大的利益,让开征环境税重新陷入了一场拉锯的争斗当中,这其中既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纠结博弈,也有中央部委之间利益的重新划分。这一切,或许将导致这个被寄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税种,继续难产下去。
  由于巨大的利益,让开征环境税重新陷入了一场拉锯的争斗当中,这其中既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纠结博弈,也有中央部委之间利益的重新划分。这一切,或许将导致这个被寄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税种,继续难产下去。 

  近日,有媒体报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委拟定的环境税方案已成型。从该方案的文本看,环境税被定位为“独立的环境税”,即新增税种。而锁定的范围是,包括SO2、废水和固体废物在内的3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 

  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资源税收体系研究”的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介绍,此次环境税将以独立税种的形式推出,征收方案大体上就是人们所说的“费改税”,即由我国现有的排污费“改进”而来。 

  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设计还比较低,测算下来,相关税负水平基本与目前的排污费相当。按照方案给出的建议税率:SO2和固体废弃物的税率为2元/公斤,废水(污水)的税率为1元/吨,CO2的税率为10元/吨。在税款的归属明确提出归属地方收入。 

  马中解释说,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应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等纳入课征范围。但是,受相关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按照国外经验,环境税是逐步加价的。资料显示,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的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1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以达到“谁污染,谁缴税”的目的。 

  粗粗看来,环境税的征收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了。但该方案的诸多操作内容上,还存在争议。尤其还未获得其他部委的认同。 

  实际上,由于环境税体系复杂,牵涉的国家部委众多,仅仅是污染物排放税和碳税这两个税种,涉及到的部委就至少有6个,除了财政部、国税局和环保部之外,还有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住建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有相关部委提出意见:“方案只明确了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职责,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未体现。” 

  “各个部门的职责并不明确,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也不清楚,这些问题都是环境税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保专家表示。 

  此外,环境税制度设计的最终意义考评也在争议中。即是否是某些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征税冲动?征税是否能量化出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在整体税负不调整(不减少)的状况下,征税是否仅仅体现对企业的增量加税,而无法体现环境经济政策对企业所应有的激励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表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压力巨大,环境税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各部委不要局限于部门利益,而要加快协调步伐,推动环境税出台。“我国要想出台完善的环境税制确实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但初期的‘费改税’必须在十二五出台。” 

  马中则表示,一个新税种的开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某个环节征收的税收会扩展到其他阶段,影响到经济中的各个环节,所以,开征新税种或政策的调整都应该慎之又慎。“就目前的经济形势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对决策层来说应该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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