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
admin
2011-08-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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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专题调研座谈会。有专家认为,由于湿地区域划分不细,宝湖等湿地区域被过度开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湿地有变旱地的趋势。
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专题调研座谈会。有专家认为,由于湿地区域划分不细,宝湖等湿地区域被过度开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湿地有变旱地的趋势。
“我建议在《条例》中加入湿地调查、监测和研究这一部分内容,对宁夏现有的湖泊湿地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帮助我们更加科学的保护、建设和利用湿地。”资深地质学专家汪一鸣表示。同时,专家和调研组认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湿地保护执法主体不明确,许多保护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履行监管职能;在湿地保护过程中,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没有专项资金来源;银川一些湿地区域划分不细,宝湖等湿地区域被过度开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有湿地变旱地趋势等问题。对此,专家建议在完善湿地保护条例过程中应明确权属关系、责任主体,对湿地开发科学规划,特别是对地下水源的开发要慎之又慎,并加大处罚力度,处理好湿地与农业耕地的矛盾,建立湿地保护补偿机制用法律化解湿地保护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该《条例》于2008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全区湿地保护和建设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全区建设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1.3万公顷;建设湿地公园9处;建立湿地综合监测站点34个,湿地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19处。
“我建议在《条例》中加入湿地调查、监测和研究这一部分内容,对宁夏现有的湖泊湿地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帮助我们更加科学的保护、建设和利用湿地。”资深地质学专家汪一鸣表示。同时,专家和调研组认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湿地保护执法主体不明确,许多保护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履行监管职能;在湿地保护过程中,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没有专项资金来源;银川一些湿地区域划分不细,宝湖等湿地区域被过度开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有湿地变旱地趋势等问题。对此,专家建议在完善湿地保护条例过程中应明确权属关系、责任主体,对湿地开发科学规划,特别是对地下水源的开发要慎之又慎,并加大处罚力度,处理好湿地与农业耕地的矛盾,建立湿地保护补偿机制用法律化解湿地保护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该《条例》于2008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全区湿地保护和建设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全区建设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1.3万公顷;建设湿地公园9处;建立湿地综合监测站点34个,湿地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1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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