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征意见为湿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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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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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2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办正式征求市园林绿化局意见和建议。市园林绿化局立即于8月24日下午召开专题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小组有关成员参加。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2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办正式征求市园林绿化局意见和建议。市园林绿化局立即于8月24日下午召开专题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小组有关成员参加。专题会上,市园林绿化局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比较完善。《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后,目前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吸收了市园林绿化局所提的大部分意见。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符合北京市湿地保护实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一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首都的功能定位,按照建设宜居城市和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合理利用的原则,更加突出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定位来利用湿地资源,建立北京湿地保护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于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先进的湿地保护发展理念和环保理念,吸收国内外已有制度经验,充分发挥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的作用。在重点条款设计上,《条例(草案修改稿)》具有“五大创新”:一是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的衔接;二是提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明确了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部门的管理属性;三是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更加协调;四是赋予了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对区县级湿地公园设立的决定权;五是严格湿地占用审批环节,实现湿地占补平衡。
在此基础上,市园林绿化局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从发挥湿地功能与雨洪水、再生水利用,湿地名录管理与湿地保护范围,法律责任冲突等三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按时上报市人大法制办,为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保驾护航。
在此基础上,市园林绿化局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从发挥湿地功能与雨洪水、再生水利用,湿地名录管理与湿地保护范围,法律责任冲突等三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按时上报市人大法制办,为北京市湿地保护立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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