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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城市规划的“长官意志”套个紧箍

admin 2005-10-31 来源: 网
  日前,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规划的立法工作,明确规定重大规划要报市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审定,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
  日前,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规划的立法工作,明确规定重大规划要报市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审定,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换任领导都无权逾越、擅自更改,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强调城市规划要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批准的规划不审批、不招商。(《南京晨报》10月22日)

  南京市给规划上规矩,戴上法律“护身符”实施保护,实属必要。城市规划关系到一个城市科学、合理的布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好的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前瞻性、长期性、延续性、稳定性,能够传承城市的文化脉络,做到传统特色和地域特色的结合,既继承历史又有创新精神,充分体现城市特点和公众愿景。规划的程序应该在广泛听取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博采众长,由各方面专家共同研究制定。可现实情况是,一些城市规划易受官员个人权利左右,过多地融入了领导人尤其是“一把手”的意志和喜好,给城市建设留下了许多硬伤,譬如有的城市大拆大建,高楼、广场、马路等建好修好时间不长,就被判了“死刑”,重新规划设计再建,造成巨大浪费。这都是长官决定规划的弊端。

  长官为何热衷于“领导”规划?说明依法行政意识差,说明个人权利意识过于张扬,加之少数官员把城市建设作为政绩工程加以追求,想方设法利用权力“垄断”规划,精心打造符合自己“胃口”的城建模式。

  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严肃性,一旦定型就需要认真对待,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更改。杜绝长官意志凌驾于规划之上,关键是要依法保护城市规划不受权力的“侵害”,减少行政特权对规划的“伤害”和干扰。南京市规定重大规划报人大审批,体现的正是城市规划的法制原则和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而长官决定规划则是人治,彰显的是一种个人权力的武断和张扬,必须摈弃。由此分析,南京从法律层面上规定长官意志从城市规划中淡出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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