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出台《河道绿化实施细则》
admin
2005-12-10
来源:
网
日前,浙江省绍兴县绿化委员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县绿化工作会议的要求,强化绿色生态建设及其责任状考核,促进河道绿化建设,特制订《绍兴县
日前,浙江省绍兴县绿化委员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县绿化工作会议的要求,强化绿色生态建设及其责任状考核,促进河道绿化建设,特制订《绍兴县河道绿化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考核和奖励、附则”五章二十条。
《细则》规定,绍兴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河道绿化工作,绍兴县林业局是本县河道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绿化工作;对在河道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细则》规定,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河道绿化规划并纳入镇(街道)总体规划;各镇(街道)及县有关单位每年编制年度河道绿化计划,县人民政府则以绿色生态建设责任状形式,下达其年度河道绿化任务;完成年度河道绿化建设项目后,以书面形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县林业主管组织考核验收。
《细则》对河道绿化设计提出以下原则:河道绿化宽度应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设计1?3行的种植规格,约1?6米宽,景观性河道绿化可以加大到10米以上;河道绿化地段应以绿化为主,除园林景观式河道外,不建园林小品,但可适当配以一定的灌木和花草;河道绿化设计应根据河道环境、立地条件、交通安全、分段设计、合理布置植物材料,同一河段绿化形态与色彩不宜过多,要层次分明,整齐规划,和谐一致;河道绿化设计时,要选择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木和地被植物,树种要耐湿、耐修剪,抗病虫害能力强,推荐使用水杉、池杉、落羽杉、垂柳、香樟、杜英、重阳木、湿地松、乐昌含笑等绿化树种;河道绿化设计应处理好河道作业以及河道交通设计的关系;在河道绿化设计时,还要注意保存原有树木和树林,特别要保护古树名木,以改善和美化河道环境为目的。
《细则》对河道绿化提出种植要求:河道两侧最少留土宽为1米,作为单行种植用,一般单行宜种植高大直立乔木,这样既美观大方,又有利河道作业和交通安全;河道两侧留土在3?4米宽时,则可种植两行,品种搭配上要注意常绿与落叶、直立与宽幅的搭配,还可根据需要少量搭配一些灌木等;河道绿化通道建设一般在三行以上,要根据土地使用的情况而定,一般结合河道景观建设,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绿色风景线,可充分利用建设土地范围内平缓的坡面情况,布置种植有观赏价值的乔灌木花卉等;河道绿化间距:大乔木株距一般为2?5米,可根据不同的树种确定,水杉等直立小冠幅树种可小到2米宽,香樟等大冠幅树种可宽到5米,种植两行以上的,行距一般2?4米,也根据树种冠幅而定,根据此种植规格,河道绿化每公里(按单侧计)每行种植乔木应在200株以上;河道绿化的苗木规格要求: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长势良好、规格整齐、无病虫害的一类苗木,苗木胸径不小于4厘米,树高不低于3米,严禁利用三类苗木。
《细则》对河道绿化管理和保护提出:河道绿化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负责管护;河道绿化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按标准缴纳补偿费;河道边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应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河道绿化管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河道绿化建设完成后,要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一般每年二次,分别于春天、秋天各一次松土除草,草势旺盛期可适当增加除草次数;根据绿化树木发生病虫害情况要及时防治,要求无病害率达到90%,无虫害率达到90%以上;乔木每年冬季进行一次修剪,灌木应增加修剪次数,保持良好树冠,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有草坪的要及时剪草,保持3?5厘米的高度,平整美观;按照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要及时检查树木的成活情况,及时清除死树、死草,并采用相同规格的树苗及时补缺,保持林带完整。
《细则》对河道绿化的考核和奖励作了具体规定:河道绿化建设列入镇(街道)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镇(街道)分别给予适当加分,具体按每年县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完成河道绿化建设年度项目,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2005年县财政在清水河道资金中切出100万元用于河道绿化以奖代补。
河道绿化补助或奖励标准如下:单行(乔木)种植的给予每公里(按单侧计)3000元的补助或奖励;双行(乔木)种植的给予每公里(按单侧计)4000元的补助或奖励;三行(乔木)种植的给予每公里(按单侧计)6000元的补助或奖励;河道景观建设可根据建设标准,给予增加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细则》强调,对擅自占用河道绿化用地、损坏河道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细则》规定,绍兴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河道绿化工作,绍兴县林业局是本县河道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绿化工作;对在河道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细则》规定,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河道绿化规划并纳入镇(街道)总体规划;各镇(街道)及县有关单位每年编制年度河道绿化计划,县人民政府则以绿色生态建设责任状形式,下达其年度河道绿化任务;完成年度河道绿化建设项目后,以书面形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县林业主管组织考核验收。
《细则》对河道绿化设计提出以下原则:河道绿化宽度应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设计1?3行的种植规格,约1?6米宽,景观性河道绿化可以加大到10米以上;河道绿化地段应以绿化为主,除园林景观式河道外,不建园林小品,但可适当配以一定的灌木和花草;河道绿化设计应根据河道环境、立地条件、交通安全、分段设计、合理布置植物材料,同一河段绿化形态与色彩不宜过多,要层次分明,整齐规划,和谐一致;河道绿化设计时,要选择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木和地被植物,树种要耐湿、耐修剪,抗病虫害能力强,推荐使用水杉、池杉、落羽杉、垂柳、香樟、杜英、重阳木、湿地松、乐昌含笑等绿化树种;河道绿化设计应处理好河道作业以及河道交通设计的关系;在河道绿化设计时,还要注意保存原有树木和树林,特别要保护古树名木,以改善和美化河道环境为目的。
《细则》对河道绿化提出种植要求:河道两侧最少留土宽为1米,作为单行种植用,一般单行宜种植高大直立乔木,这样既美观大方,又有利河道作业和交通安全;河道两侧留土在3?4米宽时,则可种植两行,品种搭配上要注意常绿与落叶、直立与宽幅的搭配,还可根据需要少量搭配一些灌木等;河道绿化通道建设一般在三行以上,要根据土地使用的情况而定,一般结合河道景观建设,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绿色风景线,可充分利用建设土地范围内平缓的坡面情况,布置种植有观赏价值的乔灌木花卉等;河道绿化间距:大乔木株距一般为2?5米,可根据不同的树种确定,水杉等直立小冠幅树种可小到2米宽,香樟等大冠幅树种可宽到5米,种植两行以上的,行距一般2?4米,也根据树种冠幅而定,根据此种植规格,河道绿化每公里(按单侧计)每行种植乔木应在200株以上;河道绿化的苗木规格要求: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长势良好、规格整齐、无病虫害的一类苗木,苗木胸径不小于4厘米,树高不低于3米,严禁利用三类苗木。
《细则》对河道绿化管理和保护提出:河道绿化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负责管护;河道绿化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按标准缴纳补偿费;河道边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应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河道绿化管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河道绿化建设完成后,要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一般每年二次,分别于春天、秋天各一次松土除草,草势旺盛期可适当增加除草次数;根据绿化树木发生病虫害情况要及时防治,要求无病害率达到90%,无虫害率达到90%以上;乔木每年冬季进行一次修剪,灌木应增加修剪次数,保持良好树冠,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有草坪的要及时剪草,保持3?5厘米的高度,平整美观;按照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排涝;要及时检查树木的成活情况,及时清除死树、死草,并采用相同规格的树苗及时补缺,保持林带完整。
《细则》对河道绿化的考核和奖励作了具体规定:河道绿化建设列入镇(街道)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镇(街道)分别给予适当加分,具体按每年县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完成河道绿化建设年度项目,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2005年县财政在清水河道资金中切出100万元用于河道绿化以奖代补。
河道绿化补助或奖励标准如下:单行(乔木)种植的给予每公里(按单侧计)3000元的补助或奖励;双行(乔木)种植的给予每公里(按单侧计)4000元的补助或奖励;三行(乔木)种植的给予每公里(按单侧计)6000元的补助或奖励;河道景观建设可根据建设标准,给予增加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细则》强调,对擅自占用河道绿化用地、损坏河道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