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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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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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即将开园。近日,市政府发布《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除科研活动外,禁止进入镜湖湿地公园保护重点区。同时,对一些违规行为作出
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即将开园。近日,市政府发布《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除科研活动外,禁止进入镜湖湿地公园保护重点区。同时,对一些违规行为作出限制: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采药、开矿、采石、破坏泥炭层等活动;已退田还湖、退塘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其他建筑;禁止猎捕白鹭等野生动物和任意捕鱼;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
镜湖湿地公园作为城市湿地、农耕湿地、人文湿地,其地位和价值不可替代。为此,我市设立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委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办法》首次提出,湿地公园划分为保护重点区、控制区和缓冲区(公园周边重要地段)三类。除科研活动外,禁止进入湿地公园保护重点区,重点区内不得建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控制区内不得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缓冲区内的建设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
《办法》同时对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提出三大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办法》还规定,一旦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镜湖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希望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使湿地公园成为集湿地保护、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城市生态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镜湖湿地公园作为城市湿地、农耕湿地、人文湿地,其地位和价值不可替代。为此,我市设立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委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办法》首次提出,湿地公园划分为保护重点区、控制区和缓冲区(公园周边重要地段)三类。除科研活动外,禁止进入湿地公园保护重点区,重点区内不得建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控制区内不得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缓冲区内的建设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
《办法》同时对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提出三大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办法》还规定,一旦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镜湖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希望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使湿地公园成为集湿地保护、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城市生态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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