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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将三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admin 2010-06-24 来源: 网
从2010年到2012年,金华市区将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满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这是6月18日发布的《金华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2010~2012)》提出的目标。
  从2010年到2012年,金华市区将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满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这是6月18日发布的《金华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2010~2012)》提出的目标。

    “住有所居”打造和谐金华

  根据调查,2007年底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4529户(含直管公房承租户2875户),其中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为2345户。2006年至2009年期间,已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了1984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08年数据显示,金华市区暂住人口(一个月以上)为20.28万人,主要分布在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进城务工人员(暂住人口)的住房主要由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无力提供的,由个人购买或租住私有住房。大部分人租住在城中村或城郊接合部等处,住房环境较差,功能不全。

  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处有关人士表示,我市已决定通过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行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积极探索解决常住城区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问题,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推动和谐金华建设。

  廉租户3年新增1280户

  3年规划期内,金华市区计划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1280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420户,另外通过租金核减提供实物配租480户。拟通过新建、购买和公房改造等途径筹集廉租住房。计划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3万平方米,购、建公共租赁住房1万平方米。

  按照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70平方米。

  建设部门明确表示,将多渠道筹措房源,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提高保障能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包括:在商品房楼盘中设定回购一部分住房用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鼓励居民通过市场自行租住符合标准的房屋,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加保障性住房数量。

  今年廉租补贴每月12元/平方米

  2010年,金华市区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为: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规划期内,金华市区预计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693万元,用于补助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目前,金华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折合为2.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扣除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65元/平方米,则租金核减标准为1.54元/平方米。

  规划期内,将有约480户直管公房承租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这些家庭基本上以租金核减方式予以保障,加上历年核减家庭,规划期内将核减租金457万元。

  据透露,政府将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适当提高未来3年租金补贴发放标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变化,政府还将对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住房“夹心层”问题今年将破题

  城区内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却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常被称为住房“夹心层”。从今年开始,这部分住房困难群体可以申请租住经济适用房,租金以成本价计算。

  规划期内,金华市区拟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2.3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启动洪源经济适用住房二期工程建设,建筑面积约为1.3万平方米。

  对于新就业大学生和创业人员等的阶段性居住需要,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期内,金华市区拟购、建公共租赁住房1万平方米。

  暂住人口住房逐步改善

  住房保障部门介绍,除了常住人口外,对于城市中的暂住人口住房困难群体,政府规划中也作了统筹考虑和安排。

  目前,已拟定改善住房条件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的原则。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要与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相结合,要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权益相结合。二是以单位为主的原则。用工单位是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需要,向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三是政府引导的原则。根据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及分布,通过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扶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机构建设符合进城务工人员居住特点的租赁住房。

  至于具体的改进措施,规划要求,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用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用地手续可不再另行办理。

  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在“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此外,政府也会考虑投资建设符合农民工需求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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