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湿地生态建设叫响全国
admin
2012-0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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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黑龙江省召开首届全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对湿地建设进行再部署。黑龙江省拥有国际重要湿地7个,是全国最多省份;沼泽湿地面积是全国最大省份。目前黑龙江省全力筹谋将省湿地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湿地强省,助力龙江绿色崛起。
黑龙江省拥有国际重要湿地7个,是全国最多省份;沼泽湿地面积是全国最大省份。目前黑龙江省全力筹谋将省湿地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湿地强省,助力龙江绿色崛起。
18日,黑龙江省召开首届全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对湿地建设进行再部署。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宪魁对湿地建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做好湿地建设规划,加强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重视科技创新与应用,提高湿地建设投入。
相关地方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广开募资渠道,保证湿地建设资金来源。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采取切实措施,为开展湿地建设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黑龙江省是湿地资源大省,湿地面积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湿地面积866.6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近1/5,其中天然湿地556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7,仅次于疆域辽阔的西藏,特别是沼泽类湿地全国面积最大,为427万公顷,占全国沼泽湿地面积的近1/3;有国际重要湿地7处,占全国1/6,居全国之首。目前,全省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78处,总面积423万公顷;保护区数量居全国之首。我省坚持把湿地保护建设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当中来谋划、推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林业局认为,我省的《条例》为国家层面的湿地立法探索了路子,为推进地方湿地立法起到了带头作用。
正是有了我省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全国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率先推行了流域保护理念。2001年,黑龙江省结合本省湿地资源分布特点,提出了从源头保护抓起,按照流域抢救性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发挥流域整体保护效能的理念。
按照这一理念,在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功能极为显著、分布最为集中的乌苏里江、松花江、黑龙江等三江平原湿地区,共建立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5处,总面积达121万公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流域和区域湿地保护网络,创造性地落实了国家抢救性保护湿地的政策,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及商品粮稳产高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8日,黑龙江省召开首届全省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对湿地建设进行再部署。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宪魁对湿地建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做好湿地建设规划,加强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重视科技创新与应用,提高湿地建设投入。
相关地方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广开募资渠道,保证湿地建设资金来源。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采取切实措施,为开展湿地建设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黑龙江省是湿地资源大省,湿地面积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湿地面积866.6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近1/5,其中天然湿地556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7,仅次于疆域辽阔的西藏,特别是沼泽类湿地全国面积最大,为427万公顷,占全国沼泽湿地面积的近1/3;有国际重要湿地7处,占全国1/6,居全国之首。目前,全省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78处,总面积423万公顷;保护区数量居全国之首。我省坚持把湿地保护建设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当中来谋划、推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林业局认为,我省的《条例》为国家层面的湿地立法探索了路子,为推进地方湿地立法起到了带头作用。
正是有了我省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全国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率先推行了流域保护理念。2001年,黑龙江省结合本省湿地资源分布特点,提出了从源头保护抓起,按照流域抢救性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发挥流域整体保护效能的理念。
按照这一理念,在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功能极为显著、分布最为集中的乌苏里江、松花江、黑龙江等三江平原湿地区,共建立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5处,总面积达121万公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流域和区域湿地保护网络,创造性地落实了国家抢救性保护湿地的政策,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及商品粮稳产高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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