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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城市规划条例出炉 明年七月起施行

admin 2012-12-26 来源: 网
厦门的城市中心,不只是岛内,岛外各区将由卫星城逐步发展为新城组团,岛外新城的定位也不再只是“次中心”,“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规划即将有法可依。日前,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的城市中心,不只是岛内,岛外各区将由卫星城逐步发展为新城组团,岛外新城的定位也不再只是“次中心”,“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规划即将有法可依。日前,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范围 由“城市”调整为“城乡”

  从“城市”到“城乡”,厦门的规划地方法规,从只管城市,迈入了统筹城乡的新阶段。《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的《条例》不仅仅是适用范围的扩大,还增加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新内容。《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规划管理范围从“城市”调整为“城乡”,将城镇、乡村都纳入进来。

  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更显著地体现了对城镇、乡村发展规划的重视。由于厦门岛外城镇、乡村占据较大比例,可以说,此举能够更好地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和厦漳泉大都市区的发展。

  实施要求 控制岛内开发岛外

  今后,岛内外开发要区别对待。《条例》对岛内外开发做出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针对岛内,要“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而岛外则要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

  《条例》中还加入了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走出本岛,发展岛外,可有效解决将本岛作为惟一城市中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体现了大厦门的格局和气魄。

  风貌保护 严控开发建设行为

  因岛内开发强度过大,近年来,厦门本岛的一些特色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针对特色风貌保护问题《条例》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要“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其中,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当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要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

  农村建房要交设计图 村民建房前要公示30天

  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遏制村庄个人建房的无序状态,《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不仅要在本村公示30天,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进行申请。村(居)民需提交的材料,除了原来的建房申请,还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

  从“城市”扩大到“城乡”,农村的规划建设自然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根据《条例》规定,村庄也必须有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居)民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30天,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委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同样要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报批。

  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审查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住宅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送厦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开发地下空间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或其他设施。《条例》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偿自行拆除。同时,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违建将被停水停电

  为遏制违建势头,《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否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不得高于7米

  一些临时建设,最后变成了“永久性”建设,这种事过去曾多次上演。《条例》对临时建设作了严格规定,以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条例》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鼓浪屿绿地率须大于50%

  《条例》还专门用一章,从规划角度对包括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在内的特色风貌提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设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

  此外,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

  调整城市规划 服务岛内外一体化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表决通过意味着厦门城市发展规划将进行实质性的调整。那么,为啥调整?

  据介绍,不论是原来规划的“一主四辅”单中心多核结构,还是现在的四大新城布局,都是以本岛为中心,岛外新城作为次中心。多个次中心意味着将继续强化本岛的中心集聚功能,这不利于控制岛内开发强度,提升岛外新城建设,调整规划非常必要。

  首先,岛内人口增长过快。根据2010版的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全市总人口规模2015年控制为320万人,2020年控制为390万人,其中厦门本岛总人口规模控制为130万人。而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宝贵介绍,目前厦门市实有人口478万,岛内242万。

  按照建设部标准,宜居城市人口密度应在1万人/平方公里以内,但厦门本岛人口平均密度1.82万人/平方公里,部分街道的人口,如鹭江、中华、厦港等甚至超过3万人/平方公里。

  其二,岛内开发强度过大。目前,随着岛内东部开发建设、西部旧城改造的推进,岛内高强度开发,使开发容量已大大突破原规划,不仅人口密度大、人口规模超,而且建筑容积率高。岛内开发强度超出规划目标,也会导致公共配套不足,交通拥堵,环境品质下降。厦门岛内道路空间供给有限,主干道高峰期平均车速仅为24公里—26公里/小时。厦门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90万辆,其中60%集中在岛内,小型汽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3%,百人用车率居全国前列、超过香港。厦门岛内停车资源严重缺乏,至少有20万辆汽车处于无序停放状态。

  其三,岛外可拓展空间大。虽然岛内外面积之比为1:11,但人口密度却是11:1。厦门岛外正大力推进新城建设,但在新城建设上,大多考虑的是产业区与住宅建设。岛外在投资建设具有带动效应的功能性项目上,如引入知名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方面进展缓慢,还难以和岛内抗衡。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岛外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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