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皖推进空气治理协作
admin
2014-04-09
来源:
网
日前,江苏省政府官网发布消息称,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有望成为沪苏浙皖首个立法协作项目。据了解,今年3月,上海和江苏两地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就区域立法协作进行了交流和磋商,并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突破口。
日前,江苏省政府官网发布消息称,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有望成为沪苏浙皖首个立法协作项目。据了解,今年3月,上海和江苏两地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就区域立法协作进行了交流和磋商,并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作为突破口。
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条专门就“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第八条规定“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我国地方立法协作早有先例。2006年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签署《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明确将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方式,此举开创了全国省际间立法协作的先河。2007年9月,长三角两省一市便已签署了《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了通过立法统一,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指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曾表示,与两省一市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巨大进展相比,立法的协调工作还显得相当滞后,长三角需建立协调统一的立法规划,增强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和治理的任务,促进“法治长三角”的推进。目前,长三角各地之间达成的主要是行政协议,缺少地方立法协作协议。
据悉,沪苏浙皖区域立法协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协商互补型,三省一市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条款文本作为协作基础,最终形成若干个不同版本的地方立法文本,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二是松散模式,三省一市共同议定一个立法主题,在确保立法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对各地具体的立法选项、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均不作统一要求;三是联合立法模式,在国家立法机关领导下,共同起草法律草案文本,按国家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长期以来,区域立法协作的必要性、可规范性以及合适的立法项目等立法条件上的缺失让相关领域的探索难度很大,但大气防治是一项跨区域的系统工程,从大气污染入手开展立法协作较为可行,再加上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已经启动,各地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区域协作规范性文件较容易上升为立法的内容,因此立法难度相对较小。
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条专门就“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第八条规定“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我国地方立法协作早有先例。2006年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签署《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明确将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方式,此举开创了全国省际间立法协作的先河。2007年9月,长三角两省一市便已签署了《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了通过立法统一,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指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曾表示,与两省一市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巨大进展相比,立法的协调工作还显得相当滞后,长三角需建立协调统一的立法规划,增强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和治理的任务,促进“法治长三角”的推进。目前,长三角各地之间达成的主要是行政协议,缺少地方立法协作协议。
据悉,沪苏浙皖区域立法协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协商互补型,三省一市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条款文本作为协作基础,最终形成若干个不同版本的地方立法文本,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二是松散模式,三省一市共同议定一个立法主题,在确保立法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对各地具体的立法选项、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均不作统一要求;三是联合立法模式,在国家立法机关领导下,共同起草法律草案文本,按国家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长期以来,区域立法协作的必要性、可规范性以及合适的立法项目等立法条件上的缺失让相关领域的探索难度很大,但大气防治是一项跨区域的系统工程,从大气污染入手开展立法协作较为可行,再加上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已经启动,各地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区域协作规范性文件较容易上升为立法的内容,因此立法难度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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