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admin
2002-1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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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南京市近日出台《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南京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
本报讯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南京市近日出台《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南京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两侧以外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桥梁、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具有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以及长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等都应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办法》还指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实施;道路、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亮化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夜景灯光设施用电(户外广告除外)经市容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核定后享受优惠电价。
《办法》明确规定,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开启,主干道及主要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和旅游风景区每晚亮灯不得低于4小时,其他地区不得低于2小时。应设置而未设置亮化设施,擅自改变、损坏亮化设施或未按规定开启灯光的,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杭春燕 施义进)
按照《办法》规定,南京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两侧以外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桥梁、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具有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以及长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等都应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办法》还指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实施;道路、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亮化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夜景灯光设施用电(户外广告除外)经市容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核定后享受优惠电价。
《办法》明确规定,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开启,主干道及主要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和旅游风景区每晚亮灯不得低于4小时,其他地区不得低于2小时。应设置而未设置亮化设施,擅自改变、损坏亮化设施或未按规定开启灯光的,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杭春燕 施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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