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公园有了自己的“法”《北京市公园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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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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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3年多时间的起草、修订,《北京市公园条例》于日前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北京市公园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意味着北京市553个
经历了3年多时间的起草、修订,《北京市公园条例》于日前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北京市公园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意味着北京市553个公园自此拥有了自己的“法”,这对于北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自己的法规依据,北京市在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过许多侵害公园权益的问题,如绿地被侵占,景观遭破坏等等。
《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从法的地位上保证了公园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管理机构、游人等各个层次的责任和义务,使之有法可依。这将使公园走上法制化管理的道路。
其次,《条例》是北京市公园前进步伐和发展水平的展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公园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出现了一批精品公园。到2002年底,全市公园数量已达553个,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园体系和大中小结合、种类多样化的格局,在首都现代化大城市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形象,丰富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作用。
第三,该《条例》不同于全国各地现行公园管理条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将发展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这必将有力促进北京市公园事业的迅猛发展。《条例》明确了公园的法律地位,从用地到资金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名园保护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等,这些条款对公园事业的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公园事业的发展,《条例》规定,市园林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规定北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注重建设小型公园;新建居民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条例》对公园建设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北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新建公园应对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新建动物园、植物园还应在动、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建造公园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关于游人文明游园,《条例》规定,游人应当爱护公园,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禁止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禁止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禁止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禁止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禁止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和园容的行为。
《条例》还对公园的安全要求、设施要求,以及关于历史名园保护、关于公园管理机构、关于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自己的法规依据,北京市在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过许多侵害公园权益的问题,如绿地被侵占,景观遭破坏等等。
《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从法的地位上保证了公园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管理机构、游人等各个层次的责任和义务,使之有法可依。这将使公园走上法制化管理的道路。
其次,《条例》是北京市公园前进步伐和发展水平的展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公园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出现了一批精品公园。到2002年底,全市公园数量已达553个,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园体系和大中小结合、种类多样化的格局,在首都现代化大城市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形象,丰富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作用。
第三,该《条例》不同于全国各地现行公园管理条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将发展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这必将有力促进北京市公园事业的迅猛发展。《条例》明确了公园的法律地位,从用地到资金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名园保护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等,这些条款对公园事业的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公园事业的发展,《条例》规定,市园林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规定北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注重建设小型公园;新建居民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条例》对公园建设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北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新建公园应对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新建动物园、植物园还应在动、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建造公园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关于游人文明游园,《条例》规定,游人应当爱护公园,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禁止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禁止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禁止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禁止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禁止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和园容的行为。
《条例》还对公园的安全要求、设施要求,以及关于历史名园保护、关于公园管理机构、关于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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