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八项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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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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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说,历史文化名城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保护好这些民族的精华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他提出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说,历史文化名城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保护好这些民族的精华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他提出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八项措施。
仇保兴说,公布历史文化名城2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凤凰古城市面貌发生着巨大变化,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像其他城市一样,正面临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环境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许多地方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或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主要体现在,一是一些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二是许多历史保护区被挤占。三是由于解放以来一些地方未对保护区进行定期的全面维护,使得历史街区内的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居民居住条件差。四是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五是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六是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七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在有些问题上是力所不能及的。
仇保兴指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维修经费;名城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利益冲突;居民居住条件简陋,改造的呼声强烈,保护的压力大;基础研究薄弱。
仇保兴强调,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从八个方面入手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一)抓紧立法工作,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制订法规,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应保护的主要内容,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基本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专项保护资金的设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二)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加强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领导及专业人员对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掌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正确方法。
(三)加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更大范围地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要使那些传统风貌完整、民族风情独特、地方特色突出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村镇,通过完善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得以保护。
(四)积极争取长期设立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建议长期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逐渐增加资金的数额,以体现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调动地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性,抢救一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区。建议省、市(县)也设立相应的资金渠道,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五)鼓励地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目前名城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各地可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改善、资金筹措相关的政策研究,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政策,并形成除国家资金外,省、市(县)等多方支持的资金渠道。尝试在这类保护区中实行按政府的保护要求,由政府或多种投资实体参与投资的资金运作方式。
(六)充分发挥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职能,尝试建立国家规划监督员制度。国家规划监督员应包括各省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建筑设计及文物保护等有关人员,这些人员应对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针政策了解充分,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方法理解透彻,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各省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本省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状况;负责跟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城市敏感地区的建设活动,确保各项建设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要求;协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保护项目及建设项目的审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听取本地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建议等。规划监督员应每两个月将本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状况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中,进一步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特别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保护的重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葬区的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别对历史文化街区提出了保护要求。建设部还印发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从规划上对应保护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八)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实行动态的管理。对于那些未尽到保护责任、保护状况不佳,已丧失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的城市,建议由国务院或责成名城主管部门取消其名城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仇保兴说,公布历史文化名城2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凤凰古城市面貌发生着巨大变化,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像其他城市一样,正面临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环境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许多地方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或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主要体现在,一是一些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二是许多历史保护区被挤占。三是由于解放以来一些地方未对保护区进行定期的全面维护,使得历史街区内的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居民居住条件差。四是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五是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六是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七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在有些问题上是力所不能及的。
仇保兴指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维修经费;名城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利益冲突;居民居住条件简陋,改造的呼声强烈,保护的压力大;基础研究薄弱。
仇保兴强调,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从八个方面入手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一)抓紧立法工作,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制订法规,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应保护的主要内容,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基本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专项保护资金的设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二)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加强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领导及专业人员对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掌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正确方法。
(三)加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更大范围地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要使那些传统风貌完整、民族风情独特、地方特色突出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村镇,通过完善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得以保护。
(四)积极争取长期设立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建议长期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逐渐增加资金的数额,以体现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调动地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性,抢救一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区。建议省、市(县)也设立相应的资金渠道,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五)鼓励地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目前名城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各地可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改善、资金筹措相关的政策研究,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政策,并形成除国家资金外,省、市(县)等多方支持的资金渠道。尝试在这类保护区中实行按政府的保护要求,由政府或多种投资实体参与投资的资金运作方式。
(六)充分发挥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职能,尝试建立国家规划监督员制度。国家规划监督员应包括各省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建筑设计及文物保护等有关人员,这些人员应对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针政策了解充分,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方法理解透彻,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各省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本省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状况;负责跟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城市敏感地区的建设活动,确保各项建设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要求;协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保护项目及建设项目的审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听取本地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建议等。规划监督员应每两个月将本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状况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中,进一步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特别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保护的重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葬区的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别对历史文化街区提出了保护要求。建设部还印发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从规划上对应保护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八)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实行动态的管理。对于那些未尽到保护责任、保护状况不佳,已丧失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的城市,建议由国务院或责成名城主管部门取消其名城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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