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混住,小聚居——反思城市居住设计空间结构
admin
2003-0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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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空间分异不是单纯通过规划师的规划就能解决的,需要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本文对此做了初步探索,希望引起业内人士更进一步的思考,以便解决这个
居住空间分异不是单纯通过规划师的规划就能解决的,需要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本文对此做了初步探索,希望引起业内人士更进一步的思考,以便解决这个国内外都力图解决的问题。
居住分异与混合居住———现实与理想的差距
居住分异是指不同特性居民各自聚居形成的城市居住空间分化,是城市空间结构演化过程中的重要现象。造成居住分异的主导因素很多,包括住户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构成、社会背景等等,它们的叠置形成复杂的城市居住空间结构。居住分异形成低收入与中高收入阶层的各自集中,导致不同经济阶层之间的相对隔离。这种隔离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各阶层间的纵向联系减弱,贫富分化加剧。但在一种以自由市场为主要调节机制的经济模式下,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混合居住是指不同特性的居民在城市中融合居住在一起。基于社会和谐的理想,混和居住模式被认为是解决不同阶层居民交往、缓解贫富分化的有效方法。“混住”在邻里层面形成相互补益的社区,尤其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使之不至于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生活之外。
在西方发达国家,混合居住始终只是社会学家和规划师、建筑师的梦想。尽管美国有HUD等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做出的很多尝试,而居住分异依然是社会分层的必然结果。在中国,由于长期特殊的经济管理方式和住房政策,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表现的很不明显,居住模式一直保持了混合居住的形式。
定位目标人群———调整居住结构与居住分异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社会阶层分离愈加明显。住房的供应是通过正在形成过程中得住房市场来配置的,住房市场的供需反馈,使得住房在供应层次上产生分化。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初见端倪。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住宅业自身的发展态势预见,我国住宅发展将呈现阶层分离趋势。不同层次和水平的住宅将会吸纳不同层次的住户,是彼此产生认同感,减少因收入、教育等差别而带来的冲突。
居住分异现象的日渐明显,主要归因于:住宅商品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策划之初会调查市场需求,定位目标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满足特定对象的需要。住区的档次决定了今后住户的经济水平,这是卖方对买房的选择。所以社会分层、居住分异、都是市场的必然想象。
分化居住格局——设想大混住,小聚居
在居住空间的分化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居住观念和居住行为模式的差异尚未根深蒂固前,需要探索新的居住结构,一方面能顺应社会发展的居住分异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保留原有混合居住模式的优势。
以社会整合和社会公平为价值理念、以社会资本积累和低收入阶层的提升为目标的混和居住模式,无疑是对分异观念的一种挑战。但是在自由和完全的市场机制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划和控制手段,城市不同收入基层的居住分化和隔离几乎是不可避免得。虽然居住同质阻隔了阶层间的融合于交往,但盲目保留和控制原有的混住结构,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会造成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的丧失。很多设计师曾经提出了多层次人群混住的设计理念,试图将高、中、低三层居民规划到一个小区里,使之享受同样的公共资源,希望以此解决人际隔膜,增强社会纵向联系。但是这种人人平等的理想模式在事实面前难以实现,所以大混住,小聚居成为另一切实可行的选择。
大混住,小聚居是大范围混合前提下的小范围居住分异。这种模式要求适当减小住宅小区的开发规模,通过在同一地区并置不同层次居住小区的办法,实现混合与分异的有机结合。
这种中、高、低挡小区的混合布置即可在小范围内保持同阶层居住的安全舒适,又可在大范围内体现混住交往的多元化、人性化优势,弱化居住分异造成的社会隔离。实现大混住,小聚居,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相邻小区的社会经济差异应当尽量小,住宅设计在外观上不能又太大差距,以减少不同阶层之间强烈反差造成的富者和贫者聚居。
大混住,小聚居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相当的可实施性。当然,要真正运作并成功还依赖于社会经济和政策基础等各方面的支持,需要进行更加详实的研究和实践。
维系混住模式——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
混住模式在美国难于维系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是个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阶层划分很明显,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很多歧视现象,这是对混住模式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而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为大混住,小聚居居住结构的设想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体制长期控制着贫富差距的规模。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上明显残留平均分配的痕迹。因此,经济阶层固然存在,但是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还是尚未分化的中间阶层。在20世纪,国内学者一般将我国城市家庭收入水平的差异(家庭年收入)分为:贫困型(5000元以下),温饱型(5000-10000元),小康型(1-3万),富裕型(3-10万),富豪型(10万以上)。在这五类家庭总户数的比例中温饱和小康型的中间阶层共占了89%。至2002年,社会学家才首次为中国划分出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底层五大社会阶层。混沌未分的中间阶层充满各种可能性的状态,每个人的社会等级都是可变的。个体的流动性使中间阶层并不排斥其他阶层的人们,这为混住方式的实行提供了前提。
第二中国的居住空间结构来源于单位制的组织,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大规划与单位内部小规划的共同空间组织结果。在以单位为中心的居住空间组织形式中,人们都居住在自己单位分配的住房中,形成一个个以单位划分的居住组团,特别是机关、教育事业单位。这种居住空间不是由经济地位或收入差异所导致的空间阶级分化,而是以职业类型为标准的社会空间分异。其结果约束了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和普通工人按照社会经济地位在城市社会地理上的自由分化。尽管在单位居住空间类存在一定的等级分化,但是在整个城市空间尺度上,只能形成由众多单位制居住组团相互结合而成的相对平等、均一的巨型蜂巢式社会地理空间结构。一种混合居住的模式便长期存在于这种空间结果之中。
这两方面因素的综合是混合居住在我国具有生命力的根本原因,也是大杂居,小聚居的存在依据。
居住分异与混合居住———现实与理想的差距
居住分异是指不同特性居民各自聚居形成的城市居住空间分化,是城市空间结构演化过程中的重要现象。造成居住分异的主导因素很多,包括住户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构成、社会背景等等,它们的叠置形成复杂的城市居住空间结构。居住分异形成低收入与中高收入阶层的各自集中,导致不同经济阶层之间的相对隔离。这种隔离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各阶层间的纵向联系减弱,贫富分化加剧。但在一种以自由市场为主要调节机制的经济模式下,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混合居住是指不同特性的居民在城市中融合居住在一起。基于社会和谐的理想,混和居住模式被认为是解决不同阶层居民交往、缓解贫富分化的有效方法。“混住”在邻里层面形成相互补益的社区,尤其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使之不至于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生活之外。
在西方发达国家,混合居住始终只是社会学家和规划师、建筑师的梦想。尽管美国有HUD等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做出的很多尝试,而居住分异依然是社会分层的必然结果。在中国,由于长期特殊的经济管理方式和住房政策,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表现的很不明显,居住模式一直保持了混合居住的形式。
定位目标人群———调整居住结构与居住分异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社会阶层分离愈加明显。住房的供应是通过正在形成过程中得住房市场来配置的,住房市场的供需反馈,使得住房在供应层次上产生分化。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初见端倪。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住宅业自身的发展态势预见,我国住宅发展将呈现阶层分离趋势。不同层次和水平的住宅将会吸纳不同层次的住户,是彼此产生认同感,减少因收入、教育等差别而带来的冲突。
居住分异现象的日渐明显,主要归因于:住宅商品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策划之初会调查市场需求,定位目标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满足特定对象的需要。住区的档次决定了今后住户的经济水平,这是卖方对买房的选择。所以社会分层、居住分异、都是市场的必然想象。
分化居住格局——设想大混住,小聚居
在居住空间的分化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居住观念和居住行为模式的差异尚未根深蒂固前,需要探索新的居住结构,一方面能顺应社会发展的居住分异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保留原有混合居住模式的优势。
以社会整合和社会公平为价值理念、以社会资本积累和低收入阶层的提升为目标的混和居住模式,无疑是对分异观念的一种挑战。但是在自由和完全的市场机制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划和控制手段,城市不同收入基层的居住分化和隔离几乎是不可避免得。虽然居住同质阻隔了阶层间的融合于交往,但盲目保留和控制原有的混住结构,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会造成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的丧失。很多设计师曾经提出了多层次人群混住的设计理念,试图将高、中、低三层居民规划到一个小区里,使之享受同样的公共资源,希望以此解决人际隔膜,增强社会纵向联系。但是这种人人平等的理想模式在事实面前难以实现,所以大混住,小聚居成为另一切实可行的选择。
大混住,小聚居是大范围混合前提下的小范围居住分异。这种模式要求适当减小住宅小区的开发规模,通过在同一地区并置不同层次居住小区的办法,实现混合与分异的有机结合。
这种中、高、低挡小区的混合布置即可在小范围内保持同阶层居住的安全舒适,又可在大范围内体现混住交往的多元化、人性化优势,弱化居住分异造成的社会隔离。实现大混住,小聚居,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相邻小区的社会经济差异应当尽量小,住宅设计在外观上不能又太大差距,以减少不同阶层之间强烈反差造成的富者和贫者聚居。
大混住,小聚居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相当的可实施性。当然,要真正运作并成功还依赖于社会经济和政策基础等各方面的支持,需要进行更加详实的研究和实践。
维系混住模式——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
混住模式在美国难于维系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是个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阶层划分很明显,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很多歧视现象,这是对混住模式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而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为大混住,小聚居居住结构的设想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体制长期控制着贫富差距的规模。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上明显残留平均分配的痕迹。因此,经济阶层固然存在,但是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还是尚未分化的中间阶层。在20世纪,国内学者一般将我国城市家庭收入水平的差异(家庭年收入)分为:贫困型(5000元以下),温饱型(5000-10000元),小康型(1-3万),富裕型(3-10万),富豪型(10万以上)。在这五类家庭总户数的比例中温饱和小康型的中间阶层共占了89%。至2002年,社会学家才首次为中国划分出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底层五大社会阶层。混沌未分的中间阶层充满各种可能性的状态,每个人的社会等级都是可变的。个体的流动性使中间阶层并不排斥其他阶层的人们,这为混住方式的实行提供了前提。
第二中国的居住空间结构来源于单位制的组织,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大规划与单位内部小规划的共同空间组织结果。在以单位为中心的居住空间组织形式中,人们都居住在自己单位分配的住房中,形成一个个以单位划分的居住组团,特别是机关、教育事业单位。这种居住空间不是由经济地位或收入差异所导致的空间阶级分化,而是以职业类型为标准的社会空间分异。其结果约束了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和普通工人按照社会经济地位在城市社会地理上的自由分化。尽管在单位居住空间类存在一定的等级分化,但是在整个城市空间尺度上,只能形成由众多单位制居住组团相互结合而成的相对平等、均一的巨型蜂巢式社会地理空间结构。一种混合居住的模式便长期存在于这种空间结果之中。
这两方面因素的综合是混合居住在我国具有生命力的根本原因,也是大杂居,小聚居的存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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