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将施行
admin
2003-03-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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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16号令)从5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除城
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16号令)从5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116号令中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管理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取得资格所必须的条件是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 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116号令中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管理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取得资格所必须的条件是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 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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