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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条例》正式起草

admin 2012-03-21 来源: 网
生态补偿条例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而必须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它将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是一部生态环境补偿领域的专门性法规。
  生态补偿条例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而必须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它将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是一部生态环境补偿领域的专门性法规。 

  从1998年森林法的修改,到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我国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体系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是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为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立法建设,2010年4月26日,《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启动暨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召开,标志着这部法规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生态补偿条例》框架已经初步确定,进入法律起草阶段。
  
  初步确定三个基本原则和五个组成方面

  三个基本原则即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有偿。明确了补偿的领域和主体,最受益的将是我国中西部的资源大省及广大的农牧民众。对于补偿的方式及资金来源、补偿的标准、补偿的申报程序审定和监督等也将在条例中明确并细化。

  五个组成方面即基本原则、补偿的领域和主体、补偿的方式及资金来源等。据介绍,颁布后,该条例将成为世界上首个专门针对生态补偿的法规。
  
  开征生态补偿费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开征生态补偿费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中央政府协调机制,许多重要跨界流域和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无法建立,一般是上游地区反应强烈,下游尽量回避;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个别地方以收费或押金制度简单替代生态补偿机制,免除了开发者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条例生效或有利西部资源大省

  生态补偿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收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另一个是破坏者付费。无疑此次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将更多推动东部向西部地区的生态扶贫。另外,生态补偿很重要一点是要确定谁给谁补。国家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环保部曾划分出1458个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区、土壤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洪水调蓄区等都是补给对象。

  11部委参与协调各方利益
生态补偿涉及利益调整复杂,需要高规格的组织形式来推动。条例起草领导小组涵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统计局、海洋局等部门,整合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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